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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时期我国的反恐政策、原则、内容及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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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关键词:恐怖主义  反恐政策  反恐措施
  论文摘要:中国长期面临着各种恐怖主义威胁,并且这些恐怖主义威胁的种类和特征在不断发展变化。中国将打击恐怖主义作为保证国家安全的重要内容,在反恐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具有本国特色的反恐理论、原则和基本政策。在实践中,中国一方面通过立法、健全组织机构等加强国内反恐能力,另一方面积极参与双边、多边的国际反恐合作,将其作为有效打击和遏制恐怖主义的必要手段。就未来的发展趋势而言,由于中国社会内部存在的各种矛盾使恐怖主义的根源在短时间内难以消除,各国在反恐问题上的不同态度和立场使国际反恐合作复杂化,都决定了反恐将是一项长期的任务。
  20世纪90年代以来,面对恐怖主义活动日益威胁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局势,中国政府坚持打击一切恐怖主义的立场,加强自身反恐能力,重视国际与地区合作,努力确保本国的安全与稳定,并在此过程中,逐渐形成了具有自身特点、较为系统的反恐政策。
  一、中国面临的恐怖主义威胁现状  
  正如原中国外交部副部长王毅所指出的,中国是恐怖主义的受害者。[1]中国面临的恐怖主义威胁主要包括:1.“东突”和“藏独”分子的恐怖暴力活动直接影响中国西北地区的社会稳定和安全;2.本国的海外利益不断受到恐怖袭击,海外的公民和国家财产遭受恐怖袭击,国际恐怖主义活动对中国的能源运输安全构成潜在威胁;3.恐怖主义在中亚、南亚和东南亚等地区的活动频繁,出现向中国境内渗透的趋势。
  具有恐怖主义、宗教极端主义、民族分裂主义特征的“东突”势力是中国当前面临的来自恐怖主义的最大威胁。“东突”分子以实现建立所谓“东突厥斯坦国”为目的,试图将新疆从中国分裂出去,长期在中国境内、主要是新疆地区从事爆炸、暗杀、纵火、投毒、袭击等恐怖暴力活动。据不完全统计,1990年至2001年,他们制造了至少200余起恐怖暴力事件,造成162人丧生,440多人受伤。[2]同时,他们还在国外制造了一系列针对中国的恐怖暴力事件。[3]调查表明,作为国际恐怖势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东突”与“基地”组织在武器、物资、培训等方面关系密切。“东突”分子在“基地”组织受训后,除针对中国进行恐怖暴力活动外,或是加入阿富汗塔利班武装,或是参与俄罗斯车臣恐怖势力的活动,或是参加在中亚的恐怖活动,这些都直接影响了相关国家的安全与稳定,危害到中国的周边安全环境。[4]此外,近年来“藏独”分子的分裂活动也呈现出恐怖暴力倾向,达赖集团中的激进组织,如“藏青会”和“藏妇会”等极力主张开展暴力恐怖活动。可以说,恐怖主义活动已经成为影响中国边疆民族地区稳定与发展的一个重要不稳定因素。
  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和“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对外输出技术与投资增加,人员交流日益频繁,近年来海外公民、机构遭受恐怖袭击的事件不断发生。[5]其中有些是明确针对中国公民的,有些则是所在国的种族或宗教冲突间接危及到中国公民和机构的安全。此外,受“9·11”事件以及全球恐怖主义事件泛滥的影响,中国的经济安全尤其是能源通道安全也面临着恐怖主义的潜在威胁。作为中国能源运输“生命线”的马六甲海峡被认为是极易受到恐怖主义攻击的高风险地带,如果海峡通行一旦受阻,将对中国的能源安全乃至经济发展造成极大的影响。
  从外部环境来看,中亚、南亚和东南亚都是恐怖事件频发的地区,而且这些地区的一些组织已经逐步进入中国境内,如宗教极端组织“伊扎布特”从90年代末开始向中国新疆地区渗透,这些对中国的安全构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6]
  恐怖主义是一种国际现象,恐怖组织之间的联系常常是跨国界、跨地区的,袭击目标具有不确定性,同时恐怖活动还往往与洗钱、贩卖人口、非法走私武器、制贩毒品等跨国犯罪密切联系,从而对世界的和平与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正是由恐怖主义的特性和自身面临的恐怖主义现状所决定,中国十分重视反恐,反对和打击恐怖主义已经成为中国安全政策的重要内容,在反恐的过程中,不仅加强自身反恐能力,而且依靠国际合作,以此为前提,中国逐步形成了既符合本国利益,也符合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反恐政策。
  二、中国反恐政策的基本原则  
  恐怖主义是人类的公敌,各国都主张对恐怖主义进行严厉打击。但是在如何定义恐怖主义、什么是恐怖主义的根源等问题上,各国的立场和态度差别很大。因此,明确上述问题,确立本国反恐的基本原则和政策,是促进国际合作、采取正确有效的反恐措施的重要前提。
  近几年来,中国政府发表或签署了一系列关于本国反恐立场和原则的声明、文件、条约等,据此,本文对中国政府的反恐立场和政策总结如下:  
  1. 关于恐怖主义的定义及其根源的认识  
  如何界定恐怖主义是确定打击恐怖主义目标和进行国际合作的前提条件。在2001年6月中国与中亚国家及俄罗斯签署的《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中明确指出,恐怖主义指致使平民或武装冲突情况下未积极参与军事行动的任何其他人员死亡或对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对物质目标造成重大损失的任何其它行为,以及组织、策划、共谋、教唆上述活动的行为,而此类行为因其性质或背景可认定为恐吓居民、破坏公共安全或强制政权机关或国际组织以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并且是依各方国内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任何行为。“恐怖主义”概念的确定,为维护签署公约的各国的安全与稳定、联合打击“三股势力”奠定了法律基础。
  关于恐怖主义的根源,中国政府在多种场合明确指出,恐怖主义不仅仅是宗教冲突的产物,贫富冲突、地区冲突、不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社会、经济因素都是恐怖主义产生的重要根源,应予以适当方式加以解决。只有根本解决和平与发展两大问题,推动世界各种文明的共同发展,促进全人类的共同进步,推动社会公平与公正,才是彻底铲除国际恐怖主义滋生和蔓延土壤的治本之策。  
  2. 中国政府反对恐怖主义的基本政策  
  中国政府以“互信、互利、平等、协作”为核心的新安全观作为制定反恐政策、开展国际反恐合作的指导原则,其在反恐问题上的政策主张主要包括:
  (1) 谴责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
  中国政府在各种场合,多次表示恐怖主义危害无辜人民的生命、尊严和安全。从各国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国际社会的共同安全出发,无论恐怖主义以何种方式出现在何时、何地、针对何人,国际社会都应采取一致立场,坚决打击。[7]
  (2) 注重联合国的领导,强调国际合作的重要性
  中国政府主张充分发挥联合国和安理会在国际反恐斗争中的主导作用,一切行动应符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及其他公认的国际法准则。[8]中国强调,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全球化进程日益深化的背景下,面对现代恐怖主义、毒品威胁及其他跨国犯罪的挑战,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可以独善其身。因此,世界各国应在本地区和全世界范围内就解决上述全球性问题开展最广泛的合作,并做出自己的实际贡献,而不是崇尚单边主义。[9]中国愿意与世界各国一道共同防止和打击恐怖主义,特别是在反恐情报信息交流、截断恐怖活动的资金来源、引渡和遣送恐怖犯罪嫌疑人等方面加强合作,以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
  (3) 打击恐怖主义要标本兼治
  恐怖主义的根源十分复杂,在经济全球化大潮中,不公正的国际经济秩序依然存在,抑制着发展中国家的全面发展步伐。南北差距在拉大,数码鸿沟在加深,红利分配更加不公,不少发展中国家正被边缘化。因此,正如2003年10月,胡锦涛主席在出席亚太经合组织曼谷会议时指出,冲突和动荡使恐怖主义滋生的温床,贫穷和落后是恐怖主义产生的土壤,铲除恐怖主义,应该在缓和地区及国际紧张局势、消除贫困和加强反恐合作三个方面同时展开。国际社会在坚决打击恐怖主义活动的同时,要注重运用政治、经济、外交、法律等手段综合治理,以更大的紧迫感重视发展问题,致力于消除贫穷和发展不均衡,从根本上消除滋生恐怖主义的土壤。而单纯依靠军事打击,并不是彻底解决恐怖主义问题的根本出路。在美国等西方大国大搞反恐军事化,动辄以武力相威胁的情况下,中国的这一原则立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10]
  (4) 反恐行动要证据确凿,目标明确,不能搞扩大化,避免采取双重标准
  中国认为,打击恐怖主义是和平与暴力的较量,不是民族、宗教或文明的冲突,反对针对个别国家借反恐的名义向其他国家施加压力,强调恐怖主义属于极少数极端邪恶势力,不能把恐怖主义与特定的国家、民族或宗教相联系;[11]应确保在全球、地区及一国等各个层次上同恐怖主义威胁作有效斗争,这种斗争应不带偏见,不采取双重标准,不能借反恐推行霸权主义。[12]中国主张,应该承认世界文明多样性的现实,尊重各国不同的文化背景、宗教信仰和发展模式,使反恐成为不同文明相互交流和借鉴的新契机、对话与融合的新起点、共同进步和繁荣的新动力。  
  三、中国政府的主要反恐措施  
  打击恐怖主义既是确保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对内政策,也是中国外交政策的重要内容。在反恐的过程中,中国政府一方面加强国内的反恐能力,另一方面积极参与多边和双边的反恐合作,从而使“东突”势力的恐怖活动受到了遏制。但是从长远来看,由于恐怖主义的复杂性和国际性,中国的反恐任务将是长期的。  
  1. 加强国内的反恐能力
  (1) 在立法方面,不断健全和完善有关法律,为打击恐怖主义活动提供更加完备的法律依据
  从20世纪80年代起,中国开始在立法领域重视恐怖主义问题,但是直到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才第一次对恐怖犯罪问题做出了规定。该法的第8条指出:“组织、策划或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恐怖活动的行为是国家安全法规定的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13]而在199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并没有单列“恐怖主义犯罪”,也未采用“恐怖主义”的称谓,而是采用“恐怖活动”的称谓,将有关的恐怖活动犯罪行为分列在劫持航空器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爆炸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等罪名中。
  2001年,高法、高检和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严厉打击恐怖犯罪活动的通知》,同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三)》,集中对恐怖犯罪行为进行了修改补充,根据恐怖主义活动发展的新特点,增加了资助恐怖活动罪、投放虚假危险物品罪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三个恐怖主义犯罪行为的内容,通过量刑加大了对恐怖主义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的打击力度,[14]从而为严厉打击恐怖主义的犯罪活动,提供了更加完备的法律保障。
  正是依据上述法律、中国加入的一系列反恐怖国际公约[15]以及联合国就反恐问题通过的一系列决议, 2003年12月,中国公安部公布了首批认定的4个“东突”恐怖组织和11名恐怖分子名单。[16]应该说,这是中国将反恐斗争纳入法治化轨道的重要标志。
  但值得注意的是,到目前为止,中国还没有形成一套系统的反恐怖法,现有的反恐怖法律,都散见于一些部门法和国际条约中。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不少国家除在刑法中涉及反恐怖问题外,还专门出台了《反恐怖法》、《打击极端主义法》、《反洗钱法》,以及处理紧急突发事件的《紧急状态法》等。[17]因此,在今后的反恐工作,加强反恐的立法工作,是中国做好反恐斗争的重要内容。
  (2)在组织机构方面,中国政府不断建立健全反恐怖机制,以提高国内的反恐能力
  “9·11”事件后,中国在中央一级建立了反恐怖协调机制,公安部于2004年成立了反恐怖局,负责研究、指导、协调、推动反恐怖工作,并在各省、市、自治区及一些重要城市建立了相应的协调机制。
  此外,在1982年,在国际恐怖活动猖獗、国内外劫机事件频繁的形势下,中国就组建了“反劫机特种警察部队”。而目前中国国内的反恐任务,主要是由武装警察部队承担。2002年的《中国国防白皮书》明确指出,打击恐怖主义是中国国防的主要目标和任务之一,和平时期,武警部队主要担负固定目标执勤、处置突发事件和反恐怖任务,其中反恐怖主要包括反袭击、反劫持和反爆炸。 
  在建立与完善反恐怖工作协调机制的同时,中国政府还采取了一系列防范恐怖活动的措施:在近几年的国防费中,为配合国际社会打击恐怖主义增加预算支出;强化对爆炸物品等危险品的管理,加强出入境管理、边防管理,严防恐怖分子非法出入境;加强机场、码头和国家基础设施的保卫,严厉打击各种暴力恐怖活动;通过优化反恐装备、进行反恐防暴演练等提高反恐能力,制定防暴和处置突发事件的预案等。  
  2. 加强反恐的国际合作  
  恐怖主义活动往往具有国际性的特点,加强国际合作是有效打击和遏制恐怖主义的必要手段。正如2002年《中国的国防白皮书》所指提出的,“恐怖主义、跨国犯罪、环境恶化、毒品等非传统安全问题日趋突出,尤其是恐怖主义已对国际和地区安全构成现实威胁,……中国应该积极参与国际反恐怖主义合作”。因此,中国政府明确提出,要建立以联合国为核心,依托地区、次地区和国家机构的全球体系,来应对恐怖主义这一全球威胁。[18]
  (1)中国积极参加国际反恐合作,支持联合国在反恐方面发挥主导作用
  在国际反恐合作中,中国始终强调打击恐怖主义需要充分发挥联合国及安理会的主导作用。“9·11”事件前中国就已参加了绝大多数国际反恐公约,“9·11”事件后,中国支持联合国及安理会通过一系列反恐决议,认真执行有关决议,并参加了安理会反恐委员会的工作。2003年1月,中国还在安理会反恐问题外长会议上提出深化国际反恐合作四项主张。到目前为止,中国已加入了12项国际反恐怖主义公约中的10项,签署了1项,[19]
  (2)加强地区和双边反恐合作
  中国重视与周边国家的反恐合作,不断加强与中亚、南亚、东盟、欧盟等相关国家和地区性组织的反恐合作,积极参与东盟地区论坛、亚太经合组织的反恐交流与合作,在历次会议上表明中国反恐的立场,强调地区合作的重要性,与各方就反恐的具体合作内容达成了共识,包括加强情报交流,促进在反恐立法和执法领域的务实合作,采取适当金融措施、防止恐怖主义的资金流动,通过培训、教育和举办研讨会和会议加强各国反恐能力建设等等。[20]
    上海合作组织的形成和发展是中国与俄罗斯、中亚国家在反恐方面合作较为成功的典范。2001年6月,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共同缔结了《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2003年5月,中国与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俄罗斯、塔吉克斯坦国防部长在莫斯科签署《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国防部关于举行“联合—2003”反恐演习的备忘录》;同年8月,中、哈、吉、俄、塔五国军队在哈萨克斯坦乌恰拉尔市和中国新疆伊宁市附近地区,成功举行了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首次多边联合反恐演习;2004年6月,该组织的地区反恐中心正式在乌兹别克斯坦启动。
  在双边合作领域,中国与美国、俄罗斯、英国、法国、巴基斯坦、印度等国分别进行反恐磋商,开展反恐情报交换,加强在冻结恐怖组织资产等金融方面合作等。同时还与一些国家举行了联合反恐军事演习,如2002年10月,中国与吉尔吉斯斯坦举行了联合反恐军事演习;2004年8月,中国和巴基斯坦两国军队在中巴边境地区举行代号为“友谊—2004”的联合反恐军事演习。
  应该说,开展国际反恐合作是中国外交和安全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中国遏制和打击恐怖主义活动提供了重要的支持和保障。2001年10月中国政府宣布“东突”恐怖势力是国际恐怖主义的一部分后, 2002年9月11日,联合国安理会根据中国、美国、阿富汗、吉尔吉斯斯坦的共同要求,正式将“东突厥斯坦伊斯兰运动”列入恐怖组织名单,这给中国维护新疆地区的稳定提供了良好契机,为中国打击“三股势力”,特别是为打击东突恐怖活动提供了有力的国际支持。在上海合作组织的框架内,中国与其他成员国按照签订的各项协议,已经在情报和交流等领域进入了实质性的合作,中国还从周边国家从其它国家遣送过来一批恐怖分子,同时为组织成员国所需的反恐要求给予了实质性的支持。
  同样应该指出的是,中国的反恐努力也为国际反恐行动做出了贡献。上海APEC会议后,根据中美峰会达成的共识,两国军方展开情报交流,中国为进入阿富汗的美军提供人道援助,而必要时,中国的特种部队也将对流窜于中阿边境的塔利班及“疆独”恐怖分子打击。2002年6月,美国国务卿鲍威尔对中国在反恐作战及平息印巴冲突中所起的建设性作用表示了感谢。此外,中国还鼓励巴基斯坦协助美国铲除塔利班,中国与巴基斯坦两国领导人进行了多次高层互访。巴基斯坦总理穆沙拉夫曾说,“中国朋友完全理解并支持我们联合起来反对恐怖主义”。而通过反恐合作演习,上海合作组织成为维护这一地区安全和稳定的有效机制,并且加强了各成员国在军事领域的互信与合作,提高联合反恐作战指挥协调等能力。
  四、中国未来的反恐任务  
  就目前形势来看,随着中国政府的严厉打击和整治,加上国际社会一致合作,中国境内的“疆独”、“藏独”的极端猖狂的分裂活动得到了一定的遏制。但是由于各种原因,要真正根除恐怖主义,还将是任重道远。中国仍然需要一方面继续加强自身的反恐能力,另一方面积极与国际社会合作。
  首先,恐怖主义根源的多样性和手段的多样化决定了反恐的长期性。恐怖主义是历史、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多种矛盾长期积累形成的,而目前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新旧体制转换中出现的利益调整也可能引发某些新的社会矛盾,加之国际因素的影响,因此恐怖主义的根源短时间内很难根除。不仅如此,随着科技的进步,恐怖分子采取的手段层出不穷,计算机恐怖主义、金融恐怖主义等新型恐怖主义对政治与经济的安全构成了很大的威胁,要求各国政府进行长期、全面的努力,不断加强对反恐的研究和准备。因此,从长期来看,从国内方面,中国应该处理好国内在经济、政治、民族、宗教等方面现有的矛盾的问题,努力根除恐怖主义发展的根源。在具体的反恐措施方面,则要进一步加强反恐怖立法工作,加强反恐怖指挥协调机制建设,加强大城市应急反应机制加强全民反恐怖意识,以及进一步加强反恐怖救援准备工作。[21]
  其次,在全球反恐的过程中,不仅各国在反恐的立场、手段等方面存在的分歧增加了反恐合作的复杂性,而且某些国家还利用反恐问题或是干涉他国内政,或是借机进行军事部署,力图长期保持自身在全球的霸权地位。例如在“东突”问题上,中国列出了4个主要的恐怖主义组织,而美国在大量证据面前,只将其中的“东突厥斯坦伊斯兰运动组织”列为恐怖组织。2004年11月,美国还宣布陆续释放多数被关押的中国“东突”分子,但表示不会把他们遣返中国。释放十几名被俘的“东突”分子,虽然不会对中国的国家安全构成实质性的威胁,但从中不难看出,在实现反恐的共同目标的同时,美国从本国的长期战略利益出发,仍然会不断对中国采取一些不合作的态度。不仅如此,以反恐需要为由,美国已经开始重新调整在全球的军事部署,实现或加强了中亚、东南亚和东亚等地区的军事存在,这一行动固然有反恐的需要,但也隐含了对中国进行长期遏制的意图。因此,在继续进行国际反恐合作的同时,中国必须坚持本国反恐的根本原则,反对美国等西方国家在反恐中实行双重标准,为建立公正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从而根除恐怖主义而努力。此外,还应该利用全球反恐的时机,进一步打击“三种势力”,加强与周边国家的合作,争取为中国的和平发展创造一个稳定而良好的外部安全环境。
  注释
  [1]王毅:“新挑战、新观念——国际反恐斗争和中国的政策”,2002年2月2日在慕尼黑国际安全政策会议上的讲话,见中国外交部网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东突”恐怖势力难脱罪责》,2002年1月21日,见新华网。
  [3]例如,1997年3月,境外“东突”恐怖分子开枪袭击中国驻土耳其大使馆,冲击中国驻伊斯坦布尔总领馆,并焚烧了总领馆内悬挂的中国国旗。1998年3月,境外“东突”恐怖组织策划制造了用炸弹袭击中国驻土耳其伊斯坦布尔总领馆的恐怖事件等。
  [4]王毅:“新挑战、新观念——国际反恐斗争和中国的政策”。
  [5]2001年6月20日,中国公民张忠强、薛兴在菲律宾遭恐怖分子绑架,在随后的菲军警解救行动中,2人遇难;2003年3月27日,一辆从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开往新疆喀什的长途客车遭到恐怖分子炸弹袭击,19名中国人死亡;2004年6月10日,阿富汗一伙来历不明的恐怖分子袭击了一个中国援建的建筑工地,造成11人死亡,4人受伤。
  [6]“伊扎布特”是极端伊斯兰教在上合组织成员国境内的主要传播者之一。该组织致力于在全球范围内建立哈里发国家——以伊斯兰教法典和圣战思想为基础的、好战的伊斯兰教专制政权。见http://www.ecrats.com/content_ch/news_archive/index_26.05.05.html
  [7]“江泽民在2002年新年贺词中谈台湾问题”,《人民日报》2002年1月1日;“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宣言”,2002年6月8日,中国外交部网站,http://www.fmprc.gov.cn/chn/ziliao/wzzt/zt2002/2326/2328/t10896.htm;中国国防部长曹刚川出席“国际反恐形势与反恐合作”研讨会上的讲话,新华社北京,2004年5月13日电。
  [8]王毅:“新挑战、新观念——国际反恐斗争和中国的政策”。
  [9]王毅:“新挑战、新观念——国际反恐斗争和中国的政策”;“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宣言”,见中国外交部网站。
  [10]杨晖:《当前国际恐怖主义与反恐怖斗争研究》,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博士论文(未发表),2005年,第111页。
  [11]钱其琛:“走多边主义之路, 共同应对威胁与挑战”,在印度研讨会上的主旨发言,2004年7月2日。
  [12]“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外长联合声明”,2002年1月7日,见中国外交部网站。
  [13]杨晖:《当前国际恐怖主义与反恐怖斗争研究》,第108页。
  [14]参见何秉松、廖斌:《我国反对恐怖主义国际合作与刑事立法》,《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
  [15]如联合国通过的《制止恐怖主义爆炸的公约》、《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等以及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的第1267号、1333号、1373号、1456号等反恐决议。
  [16]“东突厥斯坦伊斯兰运动”、“东突厥斯坦解放组织”、“世界维吾尔青年代表大会”和“东突厥斯坦新闻信息中心”。
  [17]参见杨晖:《当前国际恐怖主义与反恐怖斗争研究》,第128页。
  [18]“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塔什干宣言”,2004年6月18日,见中国外交部网站。
  [19]1978年加入《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1980年加入《关于政治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和《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1987年《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受国际保会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1988年加入《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1991年加入《制止危害航海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和《制止危害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的议定书》、1993年加入《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1998年签署《制止在用于国际民众航空服务的机场的非法暴力行为的议定书》,“9·11事件”后,加入《制止恐怖主义爆炸的国际公约》并签署了《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参见杨晖:《当前国际恐怖主义与反恐怖斗争研究》,第113页。
  [20]参见“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反恐声明”(2001年)、“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外长联合声明”(2002年)、“关于加强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的中方立场文件”(2002年)、“亚欧会议反恐研讨会主席结论”(2003年)等等。
  [21]参见杨晖:《当前国际恐怖主义与反恐怖斗争研究》,第125-129页。浅谈新时期大学生的心理困扰论文 浅谈新时期如何做好工会工作 浅谈新时期物流业的几个热词 浅谈新时期如何做好党建工作 浅谈新时期大学生的使命与担当 浅谈新时期做好城管工作的认识 浅谈新时期纪检监察思想政治工作 浅谈新时期大学生安全教育的重要性 浅谈新时期安全教育的重要性我国的反恐工作措施 当前国际反恐新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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