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chuban323.com--心得体会】
第一篇: 学法用法心得体会
我们,作为新世纪学习法律的学生,更应该在老师的指引下努力学法、懂法,并尽自己的力量让法制观念更加普及。下面我引用一案例来对刑法里的故意伤害致死与间接故意杀人说下我的看法。
某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李某在其租住房子加工宝丽板和家具。期间,两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某晚,李某怀疑被告人张某偷了她在藏家中的500元钱,并向他要回其合股办厂的股金3000元钱。被告人张某否认偷她的钱,并以无钱为由,拒不退钱。俩人便发生争吵继而互相推搡,被告人张某将胡某莲推倒在床并从枕头底下拿出弹簧刀一把,朝李某胸部猛刺一刀,李某爬起挣扎并呼喊救命,被告人张某朝李某头部、胸部、大腿等部位连捅数刀,致其倒地,扔下凶器逃离现场。被害人李某当即被送往县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二时死亡。经法医尸检鉴定:认定李某系他人用双刃利器刺伤致血气胸,大量出血致出血性休克死亡。属他杀。该院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公诉人认为,被告人主观上有明确的杀人故意。⑴打击的部位是致命处;⑵凶器是双刃尖刀;⑶造成死亡后果;⑷畏罪潜逃。被告人张辩称,没有杀人的目的,是在双方推搡过程中,被害人用刀朝被告人头上砸。被告人夺过刀无意中按在开关上,刀尖自动簧出,才导致往被害人胸部捅了一刀。辩护人认为:⑴被告人绝没有要致被害人于死地的主观愿望;⑵双方平时关系好,当晚两人还发生性关系。即关系特殊,不至于要致被害人于死地;⑶犯罪的时间、地点和其他环境条件足以证明被告人没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条件。综上,被告人主观上确实没有杀人的故意,只有伤害的故意。即使未考虑后果刺伤被害人要害部位,导致被害人大量出血休克死亡,也是间接故意。因此,被告人张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以故意伤害罪(致死)定罪量刑。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胡某书死刑。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后,二审认为一审法院定性准确,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处于极刑。
认识间接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死的犯罪意识,即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他人伤害或死亡的结果。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去认识其故意内容:
一、对行为人意识表示的认识。在间接故意杀人中行为人最开始所抱的意志形态,是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案例中行为人捅刀时,行为人明知刀捅心胸有可能会捅死人,这时,行为人主观上当然是想伤害,而不希望是杀死。任何间接故意德杀人,都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结果为前提的,正是为了这种目的结果,导致了行为人本来不希望的意志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表现为:本来行为人既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死亡危害结果,却有不希望这种结果发生,那么,只要停止实施其行为,死亡结果就不会发生。但是,行为人为了达到另一目的结果,任要实施其行为。这时,他就会产生一种矛盾心理,既不希望死亡结果的发生,又想实施会引起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一旦斗争的结果仍决意实施其行为,于是原有的不希望意志就自行消失,变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抱着听之任之的放任意志。案例中,胡某明知可能被害人死亡,也不希望被告人死亡,但他伤害心切,决意捅刀,这就说明行为人的意志形态在事物的矛盾冲突中,已由不希望转变为放任。而故意伤害致死是行为人虽然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死亡的结果,但他试图凭借主观抑制死亡结果的发生从而避免发生死亡结果。
二、对行为人客观情况的认识。要求行为人对自己所使用工具的性能,打击的部位是否清楚,有无选择余地,打击的强度有无节制进行分析:⑴把犯罪工具和伤害部位结合起来分析。案例中,张某朝李某头部、胸部等部位连捅数刀,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预见会死,但轻信能够避免(不至于敲两下就死)。如果用斧头或刀器,那就不是预见而是放任。⑵从行为的打击强度和打击的连续性去分析。例如,给被害人很深的创伤,致死的可能性就大,对被害人的人身施以一连串行凶动作,也可能置人于死地,这样就可以分析出行为人的主观罪过情况。如案例中,猛刺一下,而后又连捅数刀。⑶从行为人与被害人双方运动的状态去分析。当双方处于激烈的运动状态之中时,行为人对犯罪工具、人体部位、打击强度等不可能有意选择,因此,对此一般按故意伤害致死处理。
三、对行为人危害结果的认识。案例中张某见被害人倒地连声呼救,血流如注,就扔下凶器扬长而去。被害人的呼救能否引起旁人的注意和邻居前来施救,张某满不在乎,邻居能救也罢,不救也罢,张某均顺其自然,听之任之。也就是说,行为人虽不追求死亡结果的发生,但死亡结果发生了,也不违背他的意志。因此,对危害结果(死亡),故意伤害致死的行为人多能想方设法予以避免;而间接故意杀人者则不防止死亡结果的发生,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
四、对行为人其思想行为流露的认识。故意伤害致死,行为人开始前的思想流露,一般是给颜色看、揍他一顿等等。事中的思想流露,是有抑制性的,砍他一条脚、算了算了等;事后的思想流露,是懊悔性的,根本想不到会死。而间接故意杀人,在其开始前的思想流露,一般是狠狠地打、干掉算了、打死了也不管。事中的思想流露,是放任性的不管了、算他命大等。事后的思想流露,是回答性的死了?!这些思想流露从其语言表述来看,可作为判断行为人犯意的根据之一。
综上所述,判断其是过失还是放任,我认为过失还是放任即犯罪意识,是伤害致死区别于间接故意杀人的根本标准。主要因素就在于行凶工具,打击部位,打击强度,作案时间、地点、环境,作案前有没有经过准备,行为人同被害人的平日关系,行为人的品质和日常表现,发案原因,行为人发案前的意识表示和发案后的态度。这些因素就是判断犯意的依据媒介。在分析任何一个案件时,都必须对所有因素进行一番考察,然后在综合比较、平衡的基础上作出合理的结论,对故意伤害罪(致死)还是故意杀人罪(间接),作出明确的判断。
第二篇: 学法用法心得体会
在我们身边有许多法律知识,我们要学会知法、懂法、用法。其实,生活中有很多不文明行为,而这些都是违法的,可我们往往却不知道运用法律武器来阻止那些人的违法行为。最近,我读了一本书,书名叫《法在我身边》,这上面记录了生活中各种常见的违法行为,并在后面加注了相关的法律知识,我现在就给你们介绍一下吧!
这本书的结构很新奇:第一板块是“法律小故事”,先写一篇有关这个主题的一个违法事例,然后点评一下。第二个板块是“我是小博士”,上面写了有关这个主题的相关法律。第三个板块是“我是小律师”上面详细地各个介绍每条法律的详细内容。最后一个板块是“我是小法官”上面也是先举一个事例,但要用自己前面获得的法律知识来判断里面的主人公能否获得法律援助的一个动脑题。
读了这本书后,我懂得了许多的法律知识,并把这些知识运用到了生活中。一天,我和几个朋友一起到离家很近的一个公园去玩,我们一路谈笑风生,一起到健身器材去健健身,都十分开心。一会儿,我们玩累了,找了一个座位坐坐,正当我想休息的时候,看见两个朋友居然在破坏警示牌!我想:不好!这些警示牌是公园管理部门用来提醒游客的,他们在搞破坏,已经违反了公共保护法!我得马上阻止!我已不管三七二十一,一个健步冲上去用手制止了他们,我告诉他们:“这些警示牌是用来提醒游客的,你们这么做,已经违反了公共保护法。”他们听了频频点头,惭愧地低下了头。
古人云:“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在我们身边,就像生活中的规矩一样约束着我们,所以只要我们人人遵纪守法,社会就会更加和谐、美好!
第三篇: 学法用法心得体会
法律,是一种规矩;法律,是一种制约。法律,在我们的生活中随处可见,我们时时刻刻都在遵守着它,时时刻刻都在执行着它。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认识一下法律在我们生活中的的重要性吧!
法律是一种大型的规章制度,我们必须好好地遵守它:
1、在路上,我们有路规:行人必须在人行道上走;汽车必须在马路上走:自行车必须在自行车道上走。如果没了路规,不论什么交通工具和行人都走在一起的话,那么将会十分混乱,随时都可能发生交通事故很危险。所以,法律规定,如不严格按交通工具的种类分道行驶的话就要罚款。
2、在平时,我们即使很生气很生气,也不能乱打人伤人。如果我们仅仅这样就伤害他人,那么呈现在我们面前的将是一片狼藉。因为平常生活中,类似生气这种事是很常有的,若每个人都因此而打架,那在我们身边将随时都有人受伤,甚至死亡。所以,法律规定,如果发生严重斗殴事件就要拘留或坐牢。
3、在生活中,绝不能为了方便而“高空抛物”,因为这是十分危险的!假如在你把垃圾或什么东西丢下楼去的同时,正有一个人从下面走过的话,你的那件物品很可能会砸到“他”!所以,法律规定假如“他”被你丢的物品所伤了,那么,你轻则赔款补偿,重则罚款坐牢。
法律是我们看得到但却又摸不着的东西,它时时刻刻都在我们的身边。如果我们好好遵守它,它将会保护我们;但如果我们违反了它,它又会毫不客气地严惩我们。所以,我们一定要好好遵守它,让它造福于我们!
第四篇: 学法用法心得体会
在我国刑法十多年的修正史中,还是首次有这么多罪名受到普通人的广泛关注和社会的自觉传播。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刑法很遥远,只要秉持朴素的善良观念,刑法并不会找上门。而这次“刑九” 之所以特别引人注目,主要是因为它涉及不少近年来公众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上述九种行为,都曾多次制造轰动一时的新闻事件,许多事情甚至就发生在很多人的身边。即使不是亲历者,这些行为也早已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构成了人们生活的一部分。
其实,“民生刑法”在20***年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已初露端倪,当时最受关注的无疑是“醉驾入刑”。4年来,这个新罪名已经改变了许多人的生活,彪悍的“酒桌文化”已有改观,还催生了一个新的代驾行业。更为积极的作用是,交通文明的程度提高了,司机、路人们至少不需要太担心遇上酒驾飞来横祸。而此次新入罪的九种行为,和当时的“醉驾”一样,同样是当前社会的主要“负能量”。尤其在网络传播放大效应之下,这些影响无远弗届。比如每有孩子被拐的消息传出,身为父母的人都会心头一紧。类似的不安、焦虑,乃至戾气,一旦构成了社会的主要氛围,必然严重影响到每个人的“精神民生”。“刑九”及时回应了社会上弥漫的种种焦虑感,将“负能量”纳入最严峻的刑法规制之下,可谓最贴近民生的一部刑法修正案。
有好剧本未必能拍出好电影。对于法律而言,如果说立法相当于写剧本,执法和司法便是从影像上实现剧本的过程。虽然说“民生刑法”的立意在于消除社会戾气,提振“精神民生”,但假如执法不严,甚至执法异化,执法本身便可能成为更为严重的戾气之源。此次废除的“”,某种程度上便是因执法松懈、裁判武断而被“妖魔化”的反例。因此,“民生刑法”还必须通过“民生执法”才能发挥效果。刑法对社会生活的成功重塑,不仅取决于立法,更要在严格执法和公正执法的“配套”下才能取得成果。
值得一提的是,以往的刑法修正案在通过后,都是立即实施,没有过渡时间。自“刑八”开始,在通过和施行之间,留了两个月过渡期。这显示,设立新罪名的用意不仅在于惩罚,更在于疏导与预防。这也是“民生刑法”渐入佳境的一个体现。这意味着法律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将越来越重要,成为人们谋划生活、组织活动和考虑问题时不可或缺的关键因素。这不仅显示中国的法律越来越贴近生活,更显示法律观念开始以引导人心为己任。
孟德斯鸠曾用“慈母般的眼神”形容民法对每个人的关怀。步入“民生刑法”的时代,我们会发现,刑法的面孔也并不总是严峻的。它可以被驾车的人们用来在酒桌上挡酒,可以被校车司机用来拒绝学校超载超速的要求,可以让我们对年幼孩子的安全更放心,对我们晚年生活更乐观……此时,刑法看似冷峻的眼神里,也透着慈母般的关怀。
第五篇: 学法用法心得体会
学校发下来了一本非常有教育意义的书,叫做《普法教育读本》,读完以后我的感受颇深。
这一本书里一共有五十六则小知识,以漫画的形式为我们讲述道理。这本书里有一位老师叫做佟老师,在看完小知识后,佟老师会为你解答。而在这里的每一个小知识对我们都非常有帮助,我非常喜欢这一本书。
我记得有一次,我去朋友家里玩了,当我回家的时候,发现妈妈正在翻看我的日记本,旁边还放着我的录音笔,日记本里有我的隐私,而录音笔理由我对生活的感受。可是妈妈并没有经过我的同意就翻看,这令我非常生气。因为每一个人都是有隐私权的,而妈妈不仅没有进过我的同意就翻看了,还侵犯了我的隐私权,每一个都自己的小私密。后来,我跟妈妈进行了谈话,妈妈也对我道了歉,可是我心里还是有疙瘩。
从这一本书里,我获取了许多知识。比如,我知道了要如何保护自己的安全,在校内校外都要规范自己的行为……我们必须要由自己的行为规范,要有自己的道德要求,让“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成为我们的习惯,因为法律就是无论做什么事情都要遵守的规范。我们要了解自己的权利,这一本书还有许多自我保护的小方法。我非常喜爱这一本书。
同学们,我们需要在书香里成长,只有这样才能让我们的知识丰富起来!王永彬说过:“自得读书乐,不邀为善名。”让书记帮我们武装起来,让书记让我们强大起来吧!只有付出辛勤的汗水才能获得甜美的果实,快乐离不开你的勤奋啊!
学法用法心得体会300字 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心得体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