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论文 > 工学论文 > 正文

浅谈当前形势下如何正确行使公安交通执法的自由裁量权

【www.chuban323.com--工学论文】

摘要:《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了公安交通执法者(执法民警和执法单位,下同)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使执法者可以根据执法中面对的各种实际情况灵活展开执法活动,很好地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执法原则。但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又往往容易导致执法者把握不准、权力滥用和以权谋私,因此,如何正确理解自由裁量权,有效规避当前公安交通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或限得过死等问题,使公安交通执法既能很好地实现立法的目的和精神,又能有效打击道路交通违法,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有序、畅通,促进警民关系和谐,值得去深入研究并加以妥善解决。

关键词:道路交通 执法 安全 和谐

本文中,笔者通过对公安交通执法的自由裁量权、当前公安交通交通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问题和行使自由裁量权需注意的问题等进行分析,提出当前形势下如何行使好公安交通执法的自由裁量权的一些粗浅见解,如有不足,敬请广大同仁批评指正。
   
一、如何正确理解公安交通执法的自由裁量权
   
公安交通执法的自由裁量权是公安交通执法者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权限,基于法律、法规的目的和精神,针对执法中的法律关系,自由选择而作出的公正、合理的执法决定的权力。
   
公安交通执法的自由裁量权包括两层意思,一是“自由”。“自由”是指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权限内,执法者可以自由选择执法决定,但“自由”是相对的,执法决定不能超越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是“裁量”。从字面上看,裁,判断、决定,在这里“裁”指执法者做出执法决定。量,审度,用计测器具或其他作为标准的东西确定,在这里“量”指执法者做出执法决定依据的标准。“裁量”是指执法者应该按照一定标准如相对人违法的性质、主观恶性、造成的后果等来确定执法决定。
   
简而言之,公安交通执法的自由裁量权就是公安交通执法者的一种执法权限,这种权限,让执法者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范围内做出的任何决定都是合法的,但即使执法决定合法,也不是可以随意做出的,其做出应该遵循一定的标准如参考相对人违法的性质、主观恶性、造成的后果等做出,这样才是适当的。
   
二、当前公安交通执法的自由裁量权问题
   
(一)失之于宽,自由裁量“自由得想要飞”。《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大幅增加,同时也给予了执法者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如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就有:“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等处罚种类、金额差距巨大的规定,而对于某些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违法,更有“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处罚金额相差悬殊的规定。

从警告到20元到200元、200元到500元、200元到2000元、2000元到5000元、2万元到10万元,从不拘留到拘留……差距显而易见,同时也显示出裁量权的自由选择幅度之大,但执法者在这些幅度内所做的处罚决定都是合法的。这就意味着,只要在这些幅度内,执法者想要选择怎样的处罚种类、额度都“可以”,如警告可以处罚200元也可以,处罚2万元可以10万元也可以,拘留可以不拘留也可以……何况,这些处罚额度的区间(如2万元到10万元的区间)还有更多的选择,自由选择余地之大可见一斑!但太多的“自由”除了可以让执法者的执法更灵活之外,其实也不全是“好事”。有时太大的“自由”甚至让一些执法者无所适从,并极易引发许多问题:
   
一是执法随意问题。由于自身素质原因,在巨大的裁量“自由”面前,部分执法者往往不愿或不知或不会综合面对的各种执法情况进行考量,而是根据执法当时心情的好坏、与相对人的熟悉程度等“随心所欲”地做出执法决定,让执法活动显得过于随意,失去了应有的严肃性。
   
二是执法标准因地、因人差距巨大。在自由裁量权过大的情况下,各地都会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对固定的执法“标准”。由于各地的实际不同,以致各地“标准”不一,甚至差距非常巨大。而对于单个执法者,也会由于执法个体对法律法规的认识、理解不一,把握法律、政策、民生等因素的方向、方式不同,做出绝然不同的执法决定,一些处罚额度之间甚至有“天壤之别”!
   
三是权力滥用和以权谋私问题。自由裁量权的过大,会给那些执法思想不纯、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的执法者较大的“便利”空间,他们往往滥用裁量的“自由”权,罚态度款、人情款,甚至利用裁量权的“自由”给人“方便”,为己谋私,破坏了执法活动的公平、公正。
   
四是导致警民关系紧张问题。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国民法制观念不断得到提高,对执法活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执法者对自由裁量权无所适从时,必定会遭到群众的质疑甚至不满;如果执法者滥用权力或以权谋私,导致执法不公或不合理,更会导致群众不满甚至抗拒执法。这样就会造成群众对公安交管部门及其民警不信任甚至反感,产生对立、对抗情绪,导致警民关系紧张。
   
(二)限得过死,自由裁量失去了“自由”的意义。当前,一些地方公安交管部门为了防止自由裁量权过大引发执法者无所适从、权力滥用、以权谋私等执法问题,往往对交通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进行“细化”,在违法处理系统中更是将这些额度“定死”(比如超速百分之几对应处罚多少钱,等等)。殊不知这种做法有矫枉过正之嫌,让执法者的执法活动只能“照章办事”,失去了应有的自由裁量权,也失去了执法活动的灵活性,导致执法僵化,有时甚至“不近情理”。
   
笔者认为,各地制定本地标准无可厚非,但即使制定了“标准”,也应该只作为“参考标准”,而不能作为不可变更的“死标准”,因为每一起交通违法除了轻重可能相同外,其他各种情况都不尽相同,所有应该让执法者以“标准”为参考,根据执法面对的各种实际,做出更加科学、合理的执法决定。

三、当前公安交通执法中行使自由裁量权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当前,一些人对执法公正、合理的理解是“相同的违法”(比如大家都超速30%)就应该受到相同的处罚。但这,难道就科学、合理了吗?
   
笔者认为,执法活动绝对的公正、合理是不可能的,但追求相对的公正、合理是必须的。就如同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片树叶一样,世界上也没有完全相同的违法,同是超速30%也有多种不同的情况,而且这些情况也应该是执法中应该综合考量的因素。
   
(一)故意违法与过失违法的问题。众所周知,一般来说,在刑罚中故意犯罪比过失犯罪所受的刑罚要重。其主要原因是故意犯罪的主观恶性要比过失犯罪的主观恶性大,而“《刑法》的每一条款犯罪以及刑罚轻重的设定,要考虑的最主要因素就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大小。”
   
笔者认为,在公安交通执法中,同样应该考虑交通违法的故意与过失问题,亦即交通违法行为的主观恶性大小问题,具有交通违法故意的应该较过失违法所受的处罚要重。比如,同是超速30%,故意超速应该比过失超速所受的处罚要重。
   
那么,如何判断违法故意或过失呢?笔者认为,这时应该综合交通标志、标线等的设置是否规范、明显,以及交通违法者的违法与被处罚等情况进行判断。比如A系本地人,在其所熟知的某路段(该路段限速标志规范、明显)因超速受到处罚。处罚中执勤民警告诉A,该路某段至某段交警测速,限速多少等等(本地交警本门也多次在本地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开展有关宣传活动)。但接受处罚后的很短时间内,A行经该路段时再次超速;或A多次被处罚后仍多次在该路段超速。这时,就应该认为A具有违法的故意。或者,在某禁止停车路段,A直接把车停在设置规范、明显的禁止停车标志牌边,同样可以认为A具有违法故意。
   
相反,如果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不规范、明显,且违法者为初次行经该路段的外地人,则可以认为其违法为非故意。
   
(二)初次违法与多次违法的问题。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从重处罚。笔者认为,《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之所以给予“累犯”更严厉的处罚,就是因为违法者在受过处罚之后仍“不把法律当回事”、不思悔改,毫无收敛之意,依然以身试法,主观恶性更大。
   
但在现实的公安交通执法中,很多执法者并没有到考虑这类问题,执法中仅仅考量违法的轻重程度,如在超速中仅仅考虑超了多少,而没有考虑到是否为多次超速。

笔者认为,在公安交通执法中,也应该借鉴《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按照不同的处罚标准,对初次交通违法和多次交通违法者给予不同额度的处罚。对于初次违法的,按照较轻的额度给予处罚,而对于那些在一定时期内多次交通违法的则按照较重的额度进行处罚,对于那些“交通违法已成习惯”者更应当按照其违法性质、情节所在的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给予上限处罚!
   
(三)违法导致后果轻重问题。众所周知,无论在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中,违法行为所导致的后果严重程度都是衡量处罚轻重的重要参考因素。但在我们的现实执法中,往往没有考虑到违法后果问题,如发生轻微或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的违法与不发生事故的违法所受到的处罚一样。
   
笔者认为,在公安交通执法中,也应该参照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规定,将违法导致的后果作为处罚的参考,对于导致违法后果的给予更严厉的处罚,反之则给予较轻的处罚,如将违法之后发生事故的和没有发生事故的,或者发生事故导致伤亡和没有伤亡的区分开来,给予不同的处罚。
   
(四)教唆、胁迫、诱骗等问题。在《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都把教唆、胁迫、诱骗或被教唆、胁迫、诱骗作为处罚裁量的参考。在道路交通违法中,同样有类似情况存在,如为获取更大利益,车主胁迫驾驶人超载、超速等,但在现实执法中,很少考虑这些因素,有时即使考虑了也很难施行,因为违法处理系统已把处罚标准定死。
   
笔者认为,在公安交通执法中,也要充分考虑教唆、胁迫、诱骗或被教唆、胁迫、诱骗等因素,而不是一成不变地根据违法的轻重程度进行处罚。
   
四、当前形势下中如何行使好公安交通执法的自由裁量权
   
当前,我国法制建设不断推进,国民法制观念不断增强,对行政部门及行政活动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但由于我国法制建设起步比较晚,在法律、法规到政策等方面都还有许多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真正意义上的法制文化积淀少、底蕴不足,以致从行政机构及执法人员到广大民众,对于“法”的认知、理解到尺度的把握都有所不足,容易产生执法失误甚至错误,也容易导致民众对法和执法活动的认识偏差,对执法活动不满甚至抵制,让执法环境变得复杂,也给执法活动提出过高的要求。
   
公安交通执法的相对面广,涉及到上至党委政府下至民间团体组织、上至国家领导下至平民百姓等阶层,以及从驾豪车的亿万富翁至骑自行车或步行的“穷人”的复杂身份的“跨越”,执法相对人成分多元,素质参差不齐,对执法活动的要求更高,执法者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更容易导致误解,甚至引发冲突,导致警民关系紧张。因此,当前形势下,如何更好地行使好公安交通执法的自由裁量权,需要慎之又慎。笔者认为,在当前形势下,应该加强以下工作:
 
(一)从立法工作做起,让自由裁量权更容易被理解和把握。在立法工作中,要针对我国当前实际,认真研究、制定较为合理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使立法的目的和精神体现得更充分、更明确清晰,各种规定更具体、操作性更强,尽量避免法律条文过于宽泛、自由裁量权过大以致从执法者到相对人都难以理解、把握的情况发生。
   
(二)做好司法解释工作,避免广大群众和执法者对自由裁量权无所适从的情况发生。从另一个意义上说,司法解释其实也是立法工作的延伸。面对不断变化的复杂的社会关系,法律法规不可能概括完美,罗列穷尽,做出非常具体、细致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也不例外,其中的一些较原则的、可供选择和上下活动的、不够细致的规定,往往会导致广大群众甚至执法者的理解偏差、把握不准甚至错误的情况发生,这就需要司法解释进行指导,避免广大群众和执法者对法律法规无所适从甚至“找不着北”的现象发生。
   
在司法解释中,首先要把整部法律的立法精神和目的解释清楚,尽量让多数公众能够容易理解和把握。其次要对那些处罚幅度跨越大,让公众难以理解、把握的法律条文进行详细解释。把条文中可能涉及到的有关裁量的情况解释清楚,明确执法裁量的考量因素及大致标准,让执法者更好理解和把握。
   
(三)完善违法处理系统,使违法处理系统更灵活。随着交通违法处理系统的不断研发和升级,该系统日渐趋于合理,但其“合理”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不足。比如,该系统对于执法的裁量往往是“定死的”(违法系统中处罚额度的判定考量标准仅仅是违法的轻重程度,如超速违法仅仅考量为超了多少),不允许执法者在系统规定的处罚额度之外进行自由裁量,执法者如果“自由裁量”,就无法在系统中处理,不能消除系统中的违法记录(除直接删除之外)。
   
如前文所述,世界上也没有完全相同的违法,即使同是超速30%也有多种不同的情况,在公安执法中如果仅仅对违法的轻重程度进行考量,既有悖于综合考量的执法常规,也导致执法活动的僵化。
   
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当前的违法处理系统进行完善,改变当前违法处理系统要么直接删除违法记录、要么处罚金额定死的状况,让执法者可以对违法情况进行综合考量行使自由裁量权,然后做出更科学合理的合乎执法情况和法律规定的执法决定。
   
(四)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纠正滥用自由裁量权等问题。为防止公安交通执法者执法随意、滥用自由裁量权、以权谋私等状况发生,上级法制部门和本级执法单位要加强对公安交通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以便及时发现、督促整改执法问题,促进执法者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规范基层单位和执法民警的执法行为,提高基层执法工作质量。
   
此外,还应该加强与执法相对人的联系沟通,收集执法相对人对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进而加强对有关执法者的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滥用自由裁量权等有关执法问题。

(五)加强执法培训,提高民警执法水平,确保执法者能够自如、正确行使公安交通执法自由裁量权。一是加强对民警的思想教育工作。通过加强对民警的职业道德、政治思想、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等教育,让民警自觉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习惯,树立起正确的执法指导思想,依法行政,公平、公正执法。二是加强对民警的业务素质教育工作。通过开展培训班、业务知识技能竞赛、专题业务知识和技能探讨、调研等活动,有效增加民警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增强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公安交通执法自由裁量权的理解和把握能力,确保能够自如、正确行使公安交通执法自由裁量权,同时确保公安交通执法工作更加公平、公正、合理。
   
(六)做好“异常执法”的登记工作,及时纠正执法问题,推动执法工作水平提高。对于执法者根据有关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后,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不合常规的”执法决定,要进行“异常执法”登记。如执法民警对自己的“异常执法”情况进行登记;大队对发现的民警的“异常执法”进行登记,同时对本大队的“异常执法”进行登记;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基层执法大队的“异常执法”进行登记。进行“异常执法”登记,一是便于随后的执法工作检查,及时纠正执法失误或错误,有效避免执法随意、权力滥用和以权谋私等情况发生。二是便于开展执法工作的交流和总结,促进执法者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推动执法工作水平的提高。
   
(七)加强宣传教育工作,让民众更加了解公安交通执法的自由裁量权,理解、支持、配合公安交通执法。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广大民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针对各地当前实际,通过多形式、多渠道的宣传教育活动,让广大民众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对公安交通执法的自由裁量权的认知和理解更深、把握更准,进而更加自觉地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理解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更加理解、支持、配合公安交通执法。

(来源:来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作者:陈智逵)

浅谈当前形势下的投资理财

本文来源:http://www.chuban323.com/lunwen/17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