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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当前公安监管场所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义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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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公安部作出的“三项建设”重大战略部署的一项重要内容。监管工作作为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安监管场所加强执法规范化,是社会转型期扭转监管工作被动局面、扩大社会影响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现实选择,也是有效破解制约监管工作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和保障性难题的重要措施,无论对监管工作顺应时代发展,还是保持监所安全稳定都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笔者对监管场所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现实意义进行了阐述,分析了当前现状,并提出几点意见。
    一、公安监管场所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大现实意义
    从大的方面讲,公安监管场所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是确保监管工作服务和谐社会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务公安中心工作的重要途径,也是提高公安监管工作执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而其对于公安监管场所本身的现实意义则在于以下几点:
    1、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有利于优化监管执法环境。当前,监管工作各项规章制度种类繁多,但是,它们本身只是一纸没有生命力的文字,只有通过执法主体变成一系列的现实行为,规章制度才能成为具有约束力的行动指南,这就需要执法主体在全视角的思维框架下,产生与规章制度相对应的日常行为。执法规范化建设是从执法主体入手,依法建章立制、依法规制行为、依法评判工作,从而,按照规范来调整执法秩序,优化执法环境,引领监管工作整体的规范化。
    2、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有利于提高监所管理效能。随着维护社会稳定的压力不断加大,公安监管场所的工作任务也日益繁重。一方面,事多人少的矛盾始终突出;另一方面,又因为执法不规范造成很多工作重复、程序增多或做“无用功”的现象,这二个方面加剧了执法过程中心理紧张、工作紧张、警力紧张的程度,使工作陷入一种越忙越乱、越乱越忙的恶性循环中。加强监管执法规范化建设则是破解这个难题的现实选择,通过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监管工作按规范办事,按流程操作,实现从粗放管理到精细管理的转变,不仅能够避免或减少“忙中出错”,还能达到“减负增效”的效果,大大提高了监所的管理能效。
    3、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有利于保障公正文明执法。执法规范化建设,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允许执法人员“不作为和乱作为”,更不允许徇私枉法和亵渎法律的尊严。通过执法规范化建设,实行警务公开,增加工作的透明度,使执法主体执法活动的整个过程,在不违反规定和原则的前提下,接受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和评判,不能有任何超越和挑战法律的现象存在,保障了监所执法活动的公正文明。
    4、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有利于强化民警队伍建设。执法规范化建设实际上是执法队伍建设的一个有效载体,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在主体、制度、监督等各方面下功夫,就可以有效防范和减少民警执法上的问题,让民警不犯错误、少犯错误,确保民警能够安全执法。同时,严格按执法规范化建设标准开展执法工作,对于解决监管队伍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监管民警依法解决和处理社会矛盾问题的素质能力,充分发挥执法部门职能作用,都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促进作用。
    二、当前公安监管场所执法规范化建设现状
    (一)观念固化,行为滞后。由于受长期以来形成的管理模式和思维认识的影响,监管民警的执法观念与新形势下的社会大环境和人民群众新期待之间的落差较大,至使“重处罚、轻教育”、“重管理、轻服务”的思想仍然存在,根深蒂固的意识流,使监管民警在日常执法中始终无法找准“为谁执法”、“怎样执法”的关键点,对主观行为产生阻碍,致使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照搬硬套的局面,容易出现处理问题“凭经验、想当然”的行为,导致执法理念、方法、实效等很难实现跨越性发展,影响了监管场所整体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进程。
    (二)标准粗散,执行受碍。监管场所执法规范化建设开展以来,虽然上级公安监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相继推出了一系列的规划、方案,但这些规划和方案除了一些框架性的目标、任务外,大都停留在口号式、文件式的层面上,缺乏实质性的量化内容,更无具体、明确、统一的措施,特别对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核心问题即标准化的程序少有涉及,使监管场所执法规范化建设看似清楚实则模糊的状况相当突出。也就是“怎么执行”、“如何执行”、“执行到什么程度”等,均未作出明确的规定,更无专为监管场所“量身定做”的标准,致使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各监管场所只能各自为营,更多的只是停留在外观建设上,而内在的执法细节和工作流程,还是按照老人老办法在执行。由此,随意执法、粗放执法、执法不公等现象仍然存在,直接影响了监管执法的公信力。
    (三)经费缺位,保障不足。各地公安监管场所在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中,面临着人力、物力、财力等因素的制约和限制。一方面,我市各县(市)区监管场所均无独立的经费支配权,每一项软硬件建设均需经历申请、上报、审核、审批的过程,在这一漫长的等待中,一些监所“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无法按照上级公安机关要求的时间节点完成相关的建设;另一方面,一些基层公安机关领导本身对监管场所规范化建设不重视、不理解、不认同,特别是对监所的功能区和环境改造,认为监所只要保住安全就万事大吉了,至于外观环境、岗位标识、窗口服务等等都是好看不中用,致使监所基础建设经费很难一次性到位,影响了监管场所整体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推进。
    (四)参照无从,监督弱化。客观上,由于当前上级公安机关对监管场所执法规范化建设尚处在摸索阶段,具有指导性的参照体系尚未形成,更未出台相关的执法程序制度、监督制约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主观上,各级公安监管部门也按照上级的要求,制订了一系列操作规程、细则和标准,但由于各监管场所的环境格局、勤务模式、岗位设置等各不相同,且对执法规范化建设理解不一,使各地监管场所的执法规范化建设始终处于零散和自发的状态,结果遍地开花,五花八门,层次高低不一,质量参差不齐。针对此情况,当地各级公安机关及业务指导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表象下,经常陷入“雾里看花”的境地,只能走过看过,却无法作出实质性的判断,监督和指导功能弱化。
    (五)主体失衡,执法无序。一些监管民警对监管场所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必要性、重要性未能放到一个全局的高度去认知,没有认识到执法规范化建设事关“严格、公正、文明、理性”的执法形象和监管工作的长远发展。除思想认识存在偏差外,执法能力和水平也有较大差异。长期以来,由于监管场所的业务培训主要限于“传、帮、带”的以老带新模式,老监管民警的自身经验和做法传授给新民警,一方面造成内容缩减、方法老套;另一方面也使新监管民警在陈旧的工作习惯中,缺乏主动探索、创新思考和接受新事物的能力。特别对于一些新入警或部队转业人员经过短暂跟班帮带后,就直接独立担任一线监管执勤任务,作为监管民警的执法主体执法无序、行为不规的现象随处可见。执法行为不规范、执法程序不到位等问题成为影响监管场所执法规范化建设进展的重要因素。
    三、对切实加强监管场所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目标是提升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和提高民警整体执法水平,其落脚点是提升单位的整体形象。监管场所执法规范化建设必须根据自身实际,坚持科学发展的理念,完善标准,规范行为,创新思路,强化保障,推动监管场所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跨越式发展。
    (一)瞄准目标定位,提高二个思想认识。认识是人脑对客观世界的反映。规范化建设具有物质的要素,如硬件建设和实物管理;也有意识的要素,如规章制度、行为素养。民警对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认识程度如何,从一定意义反映出民警的素养,同时也决定着人们对执法规范化的期盼和参与的热情,只有认识到位,才可能行动到位。一是提高全员参与的思想认识。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是一个人、一个部门的事,更不单单是领导的事,否则,就始终会存在执法管理机制低效运作的习惯性、粗放执法的顽固性、执法责任不清的普遍性。只有在全员参与下,监所执法规范化建设才能长期有序地推进,才能实现整体规范,形成大规范的格局。孟建柱同志曾指出,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本要靠广大民警认识的提高与行动的自觉。各级公安监管民警要牢固树立在规范中工作的意识,把严格规范执法的意识刻在心里、记在脑中,落实在行动上。二是提高全面发展的思想认识。从历史发展进程看,不同的时代对规范执法有不同的要求,且执法规范化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涵盖了政治思想、教育训练、机制建设以及装备保障、科技应用等方方面面。从执法主体上讲,离不开执法为民的思想教育,离不开执法能力的培训;从执法过程上讲,离不开制度机制的保障、监督和制约;从执法的硬件保障上讲,离不开警用车辆、警用器械以及信息网络、通讯设备的支撑;从业务工作上讲,执法规范化工作不可能脱离具体的监管业务而存在。可以这样说,执法规范化建设缺少了其中任何一个环节,都不可能取得成功的。因此,加强监管场所执法规范化建设,必须在准确把握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内涵、特点和规律的基础上,根据监管场所实际,在软件建设与硬件建设并重、程序规范与实体规范并进上下功夫,保持全面发展的趋势,防止顾此失彼。
     (二)立足长远发展,建立三项培训机制。监管工作要发展,必须立足长远,对监管队伍开展有的放矢的教育培训工作,以适应新形势下监管执法的需要。一是建立执法基础培训机制。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用什么,学什么”的原则,整合执法培训科目,把监所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相关内容作为培训重心,把执法标准操作程序的学习领会作为执法培训的规定动作,充分利用网络、多媒体等平台,把握周会、早会等可利用时机,经常性地开展基础性业务知识培训,扎实基础理论功底,着力提高监管民警的专业能力和实战本领。二是建立执法梯次培训机制。要根据监管民警业务工作时间的长短、从事岗位、个人特长,制定相配套的培训计划及目标。如对新警采取跟班作业与业务学习相结合的方式,帮助他们尽快进入监管角色;对长期在管理一线的民警培训,可采取课时培训、强化练兵的方式,提高他们的基础业务知识水平和对基本执法程序的掌握能力;对民警骨干或中层管理人员的培训,可采取专题学习、答疑解难的方式,提高他们对政策法规的理解水平和处理重大复杂问题的处置能力;对领导干部的培训,可采取集中授课、专家讲座的方式,提高领导干部对监管改革发展大趋势的认识和对监管执法工作全局的把握能力。三是建立执法人才培训机制。在延续传统的“师徒式”培训模式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培养监管执法人才的“金点子、新办法”。采取“集中课题、分头学习、研究讨论、举一反三、共同提高”的链式教学模式,结合举办学习沙龙、大讲堂,深入开展岗位比武、执法轮训,不断提高执法主体综合业务素质。
    (三)贴近实战需求,筑牢四道安全防线。监所安全是监管工作的生命线,也是执法规范化建设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监管场所要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防范措施,不断提升监所安全系数。一是强化安全意识。人是安全管理的第一要素。因此,要致力于预防和警示,狠抓队伍安全意识教育,使全体监管民警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从源头上筑牢监所安全防线,真正确保“在岗一分钟,安全六十秒”。在开展多种类型安全教育的同时,定期举行应急预案演练、情景模拟操练、安防技术演示等实战演练,提高民警安全防范能力和水平,从源头和机制上促使监管民警“不想”、“不敢”和“不能”以身试法,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端正执法思想,培养爱岗敬业精神,提高责任心,增强事业心。二是完善基础建设。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重视支持,加强监所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注重科技手段与看守所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有机结合,通过科技手段的运用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把信息化手段渗透到执法办案的各个环节,促进执法质量的提高。三是优化勤务模式。面对严峻的监管工作形势,要充实一线警力配备,设置符合实战需要的管理岗位,并对各岗位工作流程进行再细化、再完善,做到定岗定位定人定责。同时,建立扁平化勤务运作模式,促进各岗位间的协同作战,消除管理盲区和空档,保障监所安全。四是加强教育转化。在监所管理过程中,能否消除被监管人员抵触情绪,促使被监管人员以良好的心态服从民警的管理,对监所安全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要从保障人权和教育转化二方面入手,实施“心防”战略,筑牢安全防线。在确保被监管人员的伙食费、医疗费和被褥费足额拨给的基础上,把防控疾病,保证健康作为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重点,严格落实在押人员入所体检制度,有效地杜绝了在押人员因病死亡事件的发生。同时,以“教育、感化、挽救”为目标,以“学法、懂法、守法”为基本内容,以集体教育、个别教育、广播教育、技能培训、心理咨询、社会帮教、亲情教育为主要形式,促使被监管人员主动接受教育、服从监管、改过自新,使被监管人员能够服从管理,为监所安全提供保障。
    (四)结合执法实际,完善五大管理体系。科学、严密的执法管理体系是规范化建设的核心要素,监管场所要围绕执法规范建设的各项工作要求,完善执法标准化体系建设,把监管工作涉及的各个领域全部精细化、标准化、具体化,实现各个工作岗位有具体执行标准、各个执法环节有具体操作模式、各个业务流程有具体运作程序,建立全覆盖、全流程、全方位的执法质量管理模式,解决执法标准缺失和执行走样的问题。一是完善执法标准管理体系。分析已经发生并查处的公安监管责任事故发现,相关监管场所领导和民警没有严格遵守程序执法,制度落实不到位,工作存在薄弱环节和漏洞是重要原因。通过制定科学、严密、明确的操作流程来规范执法细节、执法环节、执法标准,压缩民警的自由裁量空间,减少、杜绝执法执勤的随意性。坚持从监所管理实战出发,以一线管教民警关注的执法难点、热点问题为重点,分解成具体的执法动作,整合执法依据,以操作流程的形式,对各个实施步骤加以指引和规范,形成完备的执法操作规范。二是完善执法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在押人员风险评估系统,有效推行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对监所安全隐患和风险作出提前判断,根据在押人员不同的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对策、措施,实施分级管理。三是完善执法制度管理体系。制度是对工作方法、工作内容、工作规律的概括、提炼和总结,是人们应当遵守的基本规范和基本职责。经过长期的监管实践,监管工作制度越来越多,在监管执法规范化建设推进过程中,必须把梳理整改突出执法问题与逐步完善监管执法制度结合起来,坚持从法律规范中去细化制度双实战检验中去提炼制度,从执法教训中去健全制度,使监管制度更具操作性、实性性,才能提高制度化水平,并使制度更好地服务于规范化建设。四是完善执法形象管理体系。良好的执法形象是一个单位执法规范化程度的直接反映。监管场所要在不偏离上级公安机关规范化建设大框架的基础上,根据各场所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执法形象管理体系,除了按照 “安全、有序、便利”原则,对监所功能区进行设置规划外,制定区域环境、办公秩序、执法形象等达标规定,落实分管人员,定期进行监导,确保监所环境整洁、办公秩序井然、功能设置合理、标牌标识统一,方便基层办案单位和群众来所办事。同时,规范警务用语,让每个民警都能按规范语言表述、按标准动作执法,提升监管民警的执法素养和执法形象。五是完善执法监督管理机制。所内,成立由所领导、各监区(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执法规范化建设考评监督小组,制订包括岗位目标、工作量、完成质量等内容的考评细则,采取月公布、季小结、半年汇总、全年总评的方式,对每位监管民警的日常执法行为进行量化考评,并与年度评先评优挂钩。所外,聘请警风监督员,以社会开放的形式,邀请党政领导、警风监督员、新闻媒体、在押人员家属等社会各界人士来所参观,收集意见和建议,通过广纳良言、畅通渠道,进一步改进监所管理。通过从上到下、从里到外、从形式到内容、从法律到行政等多角度全方位的监督,提高监所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执行度,使监所执法规范化工作落到实处。
    总之,监管场所执法规范化建设要站在全局的高度,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采取强有力措施,常抓不懈。按照“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要求,切实提高监管执法质量和整体水平。浅谈当前公安队伍建设现状公安规范性执法 公安执法规范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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