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论文 > 法律论文 > 正文

正确判定留置财产与债权之间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9条规则

【www.chuban323.com--法律论文】

【学科类别】债权 【出处】微信公众号xzx-lawyer(作者授权北大法律信息网发表) 【写作时间】2016年 【中文关键字】留置财产;债权 【全文】     阅读提示:留置权的成立,必须符合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而何谓留置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物权法》、《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则不甚明了,且尚无可资参阅的典型案例。本文汲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著述,围绕司法实务的现实需要,梳理、提炼相关裁判规则,并辅之以法律规定,希望能够涵盖可能的司法实践。       1.留置权的成立,要求留置的动产与债权之间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在留置的财产与债权之间的关系上,留置权的成立应当符合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条件。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是指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与其债权发生的同一法律关系发生。例如,保管合同中寄存人不按期交付保管费,保管人可以留置保管物,此时留置权成立;如果保管人对寄存人享有的是保管合同之外的其他债权而留置保管物,或者保管人留置的是债务人的其他财产,则该留置权不能成立。另外,如果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即便是同一性质的法律关系亦不符合《物权法》规定的要求。以保管关系为例,同一性质的保管关系先后发生两次,前一次拖欠保管费(债权),后一次留置保管物(动产),不符合同一法律关系的要求,不能成立留置权。       规则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678页;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98页;另见曹士兵著:《中国担保制度与担保方法(第三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388页。       2.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关系中,也可成立留置权。       留置权成立的同一法律关系并不限于合同关系,现实生活中不排除在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关系中,也会具备留置条件。如因拾得遗失物产生的法律关系、因对物的占有产生的法律关系,由此产生合法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对拾得物、占有物取得留置权。侵权之债也有许多情形可能会具备此种条件,比如一家的狗跑到邻家咬了一头猪,结果被关在了猪圈里即符合留置权成立的条件。       规则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678页;另见曹士兵著:《中国担保制度与担保方法(第三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388页。       3.就占有动产本身支出费用的善意占有人,对该动产可成立留置权。       《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草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这里的占有人就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在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可成立留置权。但是,这种情况下不必要求该动产与费用之间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比如,捡到丢失的耕牛而带回家中饲养,拾得人的占有关系亦为善意,其对于该耕牛支出的费用为无因管理,但是所有人基于所有权主张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是物权请求权,二者显然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       规则索引:见仲伟珩:《留置权成立要件疑难问题研究》,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9年第4集(总第40集),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79页。       4.因动产所产生的损害赔偿债权虽与该动产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亦可成立留置权。       例如,承运人在运输标的物商品时,因承运动产的一部分发生爆炸而致使承运人遭受损害,因此承运人对托运人具有损害赔偿的债权,而该债权系基于侵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这同承运人交付承运动产的义务显然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但是,如果不允许承运人对承运动产成立留置权,显然对于承运人来说不公平。在这种情况下,因动产所产生的损害赔偿债权对该动产应可以成立留置权。       规则索引:见仲伟珩:《留置权成立要件疑难问题研究》,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9年第4集(总第40集),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80页。       5.留置权要求债权与留置物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即可,债权是否因留置物所生则在所不问。       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以系留置物所生为常态,如运输费与货物、加工费与加工物的关系,但也有两者之间无直接关联的情况,如委托关系中的委托费用与委托事项所牵涉的标的物之间的关系。此时,不得因债权非因留置物所生而否定留置权。       规则索引:见曹士兵著:《中国担保制度与担保方法(第三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388—389页。       6.在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为企业的情况下,债权人留置的动产与债权无须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一条“但书”规定的企业之间的留置,是对商业行为中留置权的特别规定,因此性质上属于商事留置权。商事留置权,即商事主体在双方商事行为的场合下,债权人为实现其债权,留置债务人所有物或有价证券的权利。在构成上,商事留置权不要求留置标的物与被担保债权之间具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上的同一性,衡量商事留置权的成立只需要衡量债权的合法性与占有动产的合法性即可。例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先发生买卖关系,债务人拖欠货款,后发生保管关系,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货物,债权与占有的动产既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更不是同一性质法律关系,亦符合商事留置权的成立要求。       规则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678页;另见曹士兵著:《中国担保制度与担保方法(第三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389页。       7.债权人对基于同一事实关系而占有的动产负返还义务的,对该动产可成立留置权。       例如,一方当事人因错拿对方的雨伞而受到损害,可依法请求对方返还占有而得到补偿,而在得到对方返还之前,可以拒绝自己的返还。因为,这种错拿并非属于法律关系,而属于没有意思表示的事实关系,在此情况下,应允许基于同一事实关系成立留置权。       规则索引:见仲伟珩:《留置权成立要件疑难问题研究》,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9年第4集(总第40集),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80页。       8.留置权的成立,不再以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与其债权之间存在“牵连关系”为必要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债权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对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债权人可以留置其所占有的动产。”而《物权法》并没有采纳“牵连关系”而采纳了“同一法律关系”的要件。因此,在认定留置权的成立时,不应再采纳“牵连关系”这一不确定的要件。       规则索引:见仲伟珩:《留置权成立要件疑难问题研究》,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9年第4集(总第40集),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80—81页。       9.商事留置权的主体仅限于企业,自然人、非营利性的组织不能取得商事留置权。       在审判中适用商事留置权时,要注意正确界定企业的范围。按照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对“企业”的理解应当以营利性为主,不宜过苛。凡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均属于“企业”,主要是指公司,但又不限于公司,还有一些未公司化的国有企业以及非公司的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等,均可以认定为企业。但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本质上属于自然人,不能取得商事留置权。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农业合作社,公益性的财团法人和公法人(如国家机关)均不能成为商事留置权的主体。       规则索引:见曹士兵著:《中国担保制度与担保方法(第三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389—390页;另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678页。       附: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       第二百三十一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8日  法释〔2000〕44号)       第一百零九条 债权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对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债权人可以留置其所占有的动产。   【作者简介】 徐忠兴,单位为吉林省法学会。正确判定是否打狂犬疫苗 民法同一法律关系

本文来源:http://www.chuban323.com/lunwen/314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