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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选址意见书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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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选址意见书(一)
  
  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和建设项目规划的主要依据。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审批权限。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
  
  县人民政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地级、县级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中央各部门、公司审批的小型和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国家审批的大中型核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收购的土地进行规划审查,出具拟收购土地的选址意见书,不符合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用途的土地,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
  
  
项目选址意见书(二)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项目选址应当依据城乡规划,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土地资源和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审批、核准建设项目的依据。
  
  第四条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前或者备案后,向有关部门同级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需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重点监管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向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州(市)、地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重点监管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向州(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所称重点监管区域,是指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为保护生态资源需要严格控制建设的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和外围保护地带、历史文化名城的核心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等区域。
  
  第五条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选址,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建设单位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选址申请报告
  
  (二)建设项目情况说明,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性质、用地和建设规模,需要配套的市政基础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生产项目还应说明用水、用电、用气、用热量,“三废”排放方式和排放量,工艺流程和设备配备情况,采取的运输方式和运输量,安全、防护及其他防护要求等;
  
  (三)建设项目选址拟选方案;
  
  (四)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需提交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需提交备案文件;
  
  (五)由自治区或州、市(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需提交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第七条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建设项目选址拟选方案和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一)与城乡规划布局以及土地使用性质的合法性、协调性依据;
  
  (二)土地开发强度控制,对一定范围内社会、经济和环境的直接影响;
  
  (三)与交通、通信、能源、市政、防灾规划和用地条件现状的衔接;
  
  (四)与配套生活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内容 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用地预审意见书与项目选址意见书 东湖高新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加油站项目选址意见书 养殖项目选址意见书 项目选址意见书和用地预审 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项目选址意见书范本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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