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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党内情况通报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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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党内监督,切实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监督权,使党员积极参与党内事务,实现对党内事务的有效管理和监督,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制定本制度。 1.党内情况通报以合法、公开、及时、真实为原则,保证党内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党内监督的效果。 2.党内情况通报的主体为乡党委。 3.党内情况的通报对象为本级党委委员、下级党组织、党代表直至全体党员。 4.党内情况通报的内容: (1)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的情况; (2)区域范围和管理范围内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工作目标、任务的实现情况和党的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3)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4)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人民武装、统一战线以及群团工作的重要事项; (5)干部人事任免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6)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情况和班子成员廉洁从政情况; (7)重大基建项目安排,重点工程项目的决策和实施,以及大额资金的使用情况; (8)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结果和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焦点问题的处理情况; (9)应当通报的其它事项。 5.属于下列情况的免予通报: (1)属于党内秘密知密范围外的; (2)涉及法律保护的特定对象以及个人隐私的; (3)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与行政执法有关,通报后可能会影响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 (5)其他免予通报和报告的情况。 6.党内情况通报可通过各种党内会议、文件、通知、纪要、报告或者新闻媒体等形式,向党的委员会成员、下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通报,根据需要视情况向民主党派、各界代表、干部职工通报和向社会公开。 7.各级党组织应根据通报内容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合理确定通报时限,一般性工作应在一个月内通报,重要性工作和紧急性情况应及时通报。对有专门要求的决议、决定、会议内容应掌握在不同层次、不同范围内通报。对不宜立即公开的重大决策、重大案件等,应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机,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8.党内情况通报接受党员的监督,党员有权要求通报有关情况,如应通报而未通报的,可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乡镇党内法规贯彻执行情况汇报 乡镇党内政治生态分析研判报告 乡镇党内规范性文件有哪些 乡镇党内整治生活存在问题 乡镇党内政冶生活开展情况自查报告 乡镇党内意识形态通报 乡镇党内政治生活哪里可以督导党内情况通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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