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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被害人的心理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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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对被害人的研究是对社会犯罪现象的一个研究角度,犯罪与被害都不是一个绝对静止的概念,二者是社会互动过程中的一对矛盾体,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约。研究被害人的心理演变,提高防范被害的意识,减少被害的发生,亦即减少了犯罪的发生。
  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早已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人们从不同的角度对这一现象进行研究,对被害人的研究也是其中之一。被害人学兴起于20世纪20年代,我国则是在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有学者研究被害人学。无论是犯罪还是被害都不是一个绝对静止的概念,他们是社会互动过程中的一对矛盾体,二者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对立统一关系。研究被害人的心理演变,提高防范被害的意识,减少被害的发生,亦即减少了犯罪的发生。
  一、被害人在被害前的心理特征
  (一)防范意识欠缺而具被害倾向
  被害的产生,与被害人的防范意识密切相关。一般情况下犯罪人是“不打无准备之仗”的,他们大多要预先对被害人进行周密的调查,即“踩点”,甚至会等到熟知被害人的生活规律和脾气秉性后,才对他们惦记已久的目标大胆出手,决不会贸然从事。目前许多犯罪案例都表现出犯罪的智能型的特点,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前大多要对受害人进行调查和分析,找到自己容易入手的缺口。同时我们在众多的犯罪案例中还可以找到这样一些特点:被害人说了或者做了某些事情而促使犯罪人去犯罪;被害人对他人采取犯罪手段;被害人因故意或过失把自己置于危险情景之中;由于个人的个性特点、社会地位或进入被害危险情境之中使自己成为被害;在参与犯罪中成为被害;被害人本身有违法行为使犯罪人产生侵害行为并自感安全;被害人显露出富裕吸引犯罪人。这些特点成为被害倾向,从某种意义上理解,可以认为一些犯罪行为的发生是由于某些被害倾向“促成”的。
  (二)被害人与犯罪人的人际关系是犯罪发生的作用原理(注:我国有学者得出这样的结论:“犯罪人与被害人的人际关系是犯罪发生的作用原理”。详见郭建安主编的《犯罪被害人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30页以下。)
  1.个性特征是被害人与犯罪人的人际关系建立的基础
  人际关系的建立往往取决于一定的条件,概括起来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人际间的相互吸引,如相互感知和理解,个人喜好等;二是在时间和空间上的接近,如距离的远近,相互交往的频率。对很多刑事案件的分析发现,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存在着较为密切的人际关系,正是在双方的不断接触和交往中由于个性特征的差异和利益分配不均衡等因素产生了矛盾,矛盾未能得到及时的、正确的处理,最终导致矛盾激化而引发犯罪。因此,在认识犯罪事件发生的内在根源时,可以从被害人与犯罪人的人际关系、社会关系、个性基础、角色基础等方面去分析。
  2.情感是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人际冲突的内心起因
  被害人与犯罪人双方的人际关系总是建立在一定情感基础之上的,双方关系的持续过程中,无论之前的相互情感的喜恶程度怎样,在犯罪时一般都转化为双方相互敌视或一方对另一方的敌视,这几乎可以说是熟人之间发生暴力犯罪的普遍规律。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考察,由于犯罪人的情感障碍,如情感亢奋、抑郁或病理性激情等原因,会导致其意志失控,进而实施犯罪。因此,研究被害人和犯罪人的内心情感变化,对于把握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互动关系的发展轨迹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3.交往是实现被害人与犯罪人互动的形式
  人们在交往过程中,总是会产生相互的影响作用,在犯罪产生之前,被害人与犯罪人的交往跟大多数人一样,交往双方都试图通过彼此的作用来影响对方的态度或改变对方的行为,使之符合自己的愿望。这一时期,双方的交往心理倾向可能表现为三种情况:(1)循规蹈矩;(2)因势利导;(3)迂回曲折。当犯罪发生时,被害人与犯罪人的交往心理倾向则会由上述三种情况转变为强烈的冲突。因此,在个体心理发展和社会交往过程中形成的人际反应特质,是通过犯罪人与被害人在特定的人际关系和交往过程中的相互作用,对犯罪的发生方式和被害人在犯罪中的作用产生影响的重要因素。
  (三)被害前的心理危机
  在大量的犯罪案件中,我们都可以看到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存在的心理矛盾冲突,即被害前的心理危机。有学者认为被害前的心理危机是极为普遍的,包括显露性心理冲突、间接性心理纠葛,潜在性心理危机三种类型。(注:详见任克勤主编的《被害人心理学》,1997年警官出版社出版,第27页。)
  显露性心理冲突多在被害发生前,被害人与犯罪人曾有过一定的交往,发生过心理接触,存在着对抗性的心理矛盾。当对抗性的心理矛盾显露时,会促使犯罪人产生犯罪动机并恶性发展,还会影响到犯罪人犯罪手段的变化。
  有些时候,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表面上似乎没有直接交往,也没有矛盾冲突,但在心理上并不是完全没有接触,只是矛盾处在潜伏状态,这是一种不太明显的、间接性的心理纠葛。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之所以会产生间接性心理纠葛,其原因在于社会认知与情感对犯罪人的影响,使潜伏的矛盾发生转化,如对他人的成功、富有由嫉妒转为仇视、憎恨,进而产生侵害他人的行为,多出现在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中。对这种间接的心理矛盾如果处理不当,往往会促成犯罪心理形成,结果导致被害的发生。

另有一种心理危机更为隐蔽、内在,它同被害人的个性心理特征中的某些消极因素有密切关系。如疏忽大意、过于自信、丧失警惕、缺乏自制、轻信他人、胆小怯懦、自私自利等。当犯罪侵害一旦发生,这种隐蔽性的心理危机就会表现出来,使隐性转变为显性。

二、被害人在被害中的心理状态
  这是一种极其特殊阶段中的心理状态,存在于受犯罪侵害的过程中,被害人在此过程中的心理状态与正常情况下的心理状态不同。被害人在被害中的心理状态,笔者主要针对被害人的情绪情感、注意等心理成分进行分析。
  被害人在面临犯罪侵害时,可能会出现愤怒、恐惧等激情反应,被害人的激情可能是积极的,也可能是消极的。在被侵害过程中,被害人的愤怒就是一种积极的激情,积极的激情会使被害人产生强烈的攻击性反射;而屈服性恐惧则是一种消极的激情,消极的激情则使被害人产生被动的防御性反射。被害人遭受侵害的过程中,其应激状态可能会出现惊觉、阻抗、衰竭三个阶段。在社会治安形势日趋严峻的今天,人们保持着高度的警惕性,一旦被害的危险出现,便会在心理上产生惊觉,言行上随之有所表现,或高声叫喊,或寻找可利用的武器,以防不测。在犯罪人直接加害于被害人时,出于本能的反应,被害人会进行阻拦、抵抗,阻抗可能是消极的防御、躲避,也可能是积极的进攻、反击。积极的应激可能会导致喊叫声音的减弱、体能的消耗,其防御和攻击能力逐渐降低,往往在此时被害人遭受侵害。
  另外,日常生活中一种较为普遍的心理现象——分心状态对被害的发生带来一定的影响。对于被害过程中的被害人而言,分心状态是消极且极为有害的心理现象,如通常所说的“漫不经心”、“走神”等,它使个体的注意力转移或不能充分地注意自身或物品的安全,以至造成被害的发生。
  三、被害后的心理特征
  被害后的心境。被害人在被害后的心境与其人生观、世界观及自身性格密切相关,案件的不同性质、不同程度对被害人的心境影响程度也有差别。面对被侵害后的结果,一个品德高尚、性格开朗的人,其心境状态相对要好一些;强奸犯罪的被害人往往变得抑郁寡欢,敏感并且自卑;同一种犯罪,遭受侵害的强度越大,时间越长,其心境就越消极,越难以治愈。
  被害后的态度。在遭受犯罪侵害后,被害人一般表现出以下几种不同的态度:(1)积极告发,及时报案;(2)沉默忍受,任其自便;(3)否认被害,拒绝调查。被害人在犯罪被害后的不同态度和反应,直接影响到对被害人的补救,对犯罪人的制裁,以及是否遭受再次侵害的可能。如强奸犯罪发生后,被害人可能会出现一种退缩行为——不告诉任何人,其结果是使被害人长期处于一种精神压抑之中,独自忍受内心的痛苦,即使周围最亲近的人都无法了解其内心的反映;被害人也可能会告诉亲友,希望从亲友那里获得帮助和支持;被害人还可能报告警方,并积极协助警方进行调查取证,鉴别犯罪嫌疑人。因此,被害人勇敢积极的态度不但会有助于其人身、财产损失的弥补,有助于其心理创伤的愈合,而且还能使法律的公平正义得以实现。
  一般而言,被害人在遭受犯罪侵害后,内心世界是复杂多变的,常见的有愤怒、恐惧、羞辱、绝望等心理反应。社会心理学认为,一个人的心理素质是由个体早期社会化过程决定的,社会文化、家庭、学校教育以及游戏伙伴和亲戚邻里等无不对其人格的形成产生影响,从而形成各自不同的、高低有别的心理特质。因此也就有了同样条件下因人而异的心理反应的存在。被害人在遭受犯罪侵害后,若遇到不良信息源的刺激,就会在被害人的心理上形成一个痛点,产生心理上的压力。如果被害人心理素质较差,缺乏调整外来刺激对心理不良影响的能力,就会造成人格上的改变,出现人格解组现象,形成心理损伤。如强奸犯罪的被害人在被害后常常会产生被害后果恐惧感、强烈难息的羞耻感、明显的自责感等心理反应。复杂的心理反应左右着被害人的行为,影响着被害人正常的社会生活。
  有学者认为,被害人在被害后会产生心理上多方向性的变化,即“主动抵御与萎靡不振”、“亡羊补牢与认同学仿”,这样对立两极的四种变化方向表明了被害人心理变化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有的被害人从被害中吸取经验教训,亡羊补牢,防范再次被害;有的则在被害后不能尽快地从被害的阴影里解脱出来,精神萎靡、一蹶不振;更严重的是被害人的自暴自弃心理,对犯罪由憎恶到认同模仿。(注:详见汤啸天、任克勤著《刑事被害人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59页。)四、被害人心理的重建
  (一)调整自我,增强抗环境压力的能力
  被害人在被害后会承受来自周围环境压力的问题,在被害人有过错的时候,这种压力的存在极其自然而且现实。但有时某些被害人并没有过错,他们也会体验到来自环境的压力,这种压力与其自身的心理弱点有关,他们往往通过主观臆造的环境压力来折磨自己,这种压力并非实际存在,而是虚拟的。因此,被害人要学会通过自我心理调整,增强抗击外部环境压力的能力,使其心理能够迅速恢复正常。
  (二)创造有利于被害人心理重建的环境
  作为弱者的被害人,随时都需要获得帮助,这不仅是被害人应有的权利,同时也是社会对其成员应尽的义务。社会的援助会帮助被害人摆脱孤立、孤独的心理阴影,将被害后形成的犯罪人——被害人的关系,转化为犯罪人——社会(包括被害人)的关系,结束被害人心理上孤军奋战的局面。因此,改善社会环境,积极支持被害人和帮助被害人从心理上回归社会,对被害人的心理重建有重要作用。(注:详见王延君著《论被害人被害后心理的恶性变化——兼谈非被害人化过程》,载于1997年1期《求是学刊》。)
  被害人遭受侵害后,如果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和心理上的缓解,还有可能遭受第二次、第三次……侵害。重建被害人的心理不仅需要社会各方面力量的援助,也需要被害人自身的积极配合。当受到不法侵害时,被害人要通过积极的反抗、自救、主动寻求援助等行为,减少受损害的程度,避免扩大化的物质或身体上的损害内化为心理的压力,进而导致其心理恶性发展。当被害已成为既定事实时,被害人应当抛弃一切幻想,承认自己的被害现实,对社会各方的援助采取积极配合的态度,不断减轻心理压力,促进健康心理的逐步完善,增强重新面对社会生活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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