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总结 > 正文

政法宣传舆论工作总结集合4篇

【www.chuban323.com--总结】

【篇一】政法宣传舆论工作总结

根据***委政法委的统一部署,在市委政法委的精心指导下,全市法院切实以‚两个确保、三个提升‛为目标,围绕‚四高‛工作方法,以队伍教育整顿推进各项工作,以工作成效检验教育整顿开展,循环反馈,持续优化,扎实推进全市法院队伍教育整顿工作深入开展。

以“建言献策活动”为问题查摆重要抓手,召开全院专题干警大会,以‚争创一流工作业绩、服务保障全市中心工作发展大局‛为中心,以‚对照建设新时代过硬政法铁军的标准要求‛‚对照此次教育整顿工作确定的目标任务‛等单位检查‚四个对照‛具体工作要求为指引,推心置腹交流为干警加油鼓气、精准定位把脉为建言献策找准方向,广泛发动干警就法院工作、党组工作、部门工作等存在的相关问题积极建言献策,截至9月底,共查摆出问题159项,已整改到位139项,近期马上整改到位11项。

将队伍教育整顿与‚两个坚持‛专题教育紧密结合起来,把学习贯彻_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队伍教育整顿的首要任务。自觉主动学,院领导带头为全院干警上党课,积极组织全院开展向‚全国模范法官‛胡国运同志学习活动。围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要求,明确13项重点内容学习清单,以全市法院年度重点工作的形式,组织开展2021年度全市法院‚大学习、大调研、大贯彻‛活动。及时跟进学,召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中学习会,及时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重点学习中央政法工作条例和***委贯彻落实意见,学习中央纪律处分条例和‚三个规定‛等内容。结合实际学,坚持常态化‚学用结合‛,通过每周中干例会集中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交流研讨心得体会,自觉用_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全院各项工作,对工作实践中暴露出的短板不足认真对照反思,查找思想根源、改进工作思路,切实做到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立知立行学,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法典》学习宣传实施的重要指示精神,对内着力做好《民法典》司法适用能力培养,对外强力推进‚《民法典》宣讲团‛全市39个乡镇全覆盖工作。

重点环节严防严控,继续强化执行集约化分段式特色模式打造,避免干警一人包案到底,不断提升执行信息化水平,努力实现操作即留痕、流程全透明。全力奋斗,弘扬司法为民担当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志愿服务及司法便民服务工作,先后派出54名党员干部轮流前往***社区x小区开展志愿服务工作,65名党员干部在x社区各小区参加志愿活动500余次,x社区、x社区居委会负责人先后专门赶赴法院表示感谢。针对疫情防控常态化给人民群众带来的诉讼障碍,在全市法院正式开通邮寄集约送达服务,先后克服电子签章无法识别、文书打印缺页等问题,试运行短短半个月便完成邮寄集约送达任务656件,其中裁判文书201件,实现了司法便民服务方式的新突破。

紧紧围绕‚干部精神状态大变样‛全面发力,推行法院项目建设和重点工作联络人制度,在重大任务和重要项目中考察、识别、锻炼干部,充分营造‚事事争一流、人人谋发展‛浓厚氛围,树牢‚院兴我荣、院衰我耻‛发展理念,以干事创业新风向汇聚干警正能量、提振队伍精气神。

通过以上率下、以上促下、一体推进、一体提升工作思路,全市法院紧紧围绕队伍教育整顿‚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法治***和实现全市政法工作‘大变样’提供坚强组织保证‛的工作目标,持续不断提升‚守初心、担使命‛的政治能力,把党的初心使命铭刻于心,持续不断践行‚找差距、抓落实‛的责任担当,在学思践悟新思想中提振精气神,切实做到通过队伍教育整顿实现工作大变样、奋力创一流,全力以公正司法坚守体现政法铁军担当,以为民司法实效展现教育整顿成果,努力向党和人民交上一份满意的司法答卷。

【篇二】政法宣传舆论工作总结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做好新时代党的政法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

第三条政法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领导政法单位依法履行专政职能、管理职能、服务职能的重要方式和途径。

党委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实现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

政法单位是党领导下从事政法工作的专门力量,主要包括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单位。

第四条政法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决捍卫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支持政法单位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确保政法队伍全面正确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的使命。

第五条政法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在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开展工作,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推动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加强过硬队伍建设,深化智能化建设,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履行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主要职责,创造安全的政治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公正的法治环境、优质的服务环境,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六条政法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政法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专门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三)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四)坚持服务和保障大局,为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保持社会长期稳定提供法治保障;

(五)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六)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这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准确行使人民民主专政职能;

(七)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之路,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八)坚持改革创新,建设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政法工作运行体制机制;

(九)政法单位依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确保正确履行职责、依法行使权力;

(十)坚持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建设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新时代政法队伍。

第二章党中央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

第七条党中央对政法工作实施绝对领导,决定政法工作大政方针,决策部署事关政法工作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举措,管理政法工作中央事权和由中央负责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党中央加强对政法工作的全面领导:

(一)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为政法工作坚持正确方向提供根本遵循;

(二)确立政法工作的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为政法工作科学发展提供政治保证;

(三)研究部署政法工作中事关国家政治安全、社会大局稳定、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方针政策、改革措施、专项行动等重大举措;

(四)加强政法系统组织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和推动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政法队伍,为政法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第三章地方党委对政法工作的领导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领导本地区政法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大政方针,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关于政法工作的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应当以贯彻党中央精神为前提,对本地区政法工作中的以下事项,落实领导责任:

(一)统筹政法工作中事关维护国家安全特别是以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为核心的政治安全重要事项;

(二)统筹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及时妥善处理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和突发事件;

(三)统筹规划平安建设、法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做到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

(四)推动政法单位依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五)组织实施党中央关于政法改革方案,推动完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政法工作运行体制机制;

(六)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

(七)完善党委、纪检监察机关、党委政法委员会对政法单位的监督机制,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证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

(八)加强党对政法队伍建设的领导,完善党委统一领导、政法单位主抓、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的政法队伍建设工作格局;

(九)改善执法司法条件,满足政法工作形势和任务的需要;

(十)推动完善和落实保障政法干警依法履职、开展工作的制度和政策;

(十一)本地区政法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章党委政法委员会的领导

第十一条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设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由党中央审批确定。地方党委政法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由同级党委按照党中央精神以及上一级党委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审批确定。

乡镇(街道)党组织配备政法委员,在乡镇(街道)党组织领导和县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省、市、县、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是整合社会治理资源、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的重要工作平台,由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和乡镇(街道)政法委员负责工作统筹、政策指导。

第十二条党委政法委员会在党委领导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应当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带头依法依规办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证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主要职责任务是:

(一)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完善和落实政治轮训和政治督察制度。

(二)贯彻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研究协调政法单位之间、政法单位和有关部门、地方之间有关重大事项,统一政法单位思想和行动。

(三)加强对政法领域重大实践和理论问题调查研究,提出重大决策部署和改革措施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党委决策和统筹推进政法改革等各项工作。

(四)了解掌握和分析研判社会稳定形势、政法工作情况动态,创新完善多部门参与的平安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协调推动预防、化解影响稳定的社会矛盾和风险,协调应对和妥善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协调指导政法单位和相关部门做好反邪教、反暴恐工作。

(五)加强对政法工作的督查,统筹协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反邪教、反暴恐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工作。

(六)支持和监督政法单位依法行使职权,检查政法单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指导和协调政法单位密切配合,完善与纪检监察机关工作衔接和协作配合机制,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七)指导和推动政法单位党的建设和政法队伍建设,协助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加强政法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协助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做好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派员列席同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民主生活会。

(八)落实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全面依法治国领导机构的决策部署,支持配合其办事机构工作;指导政法单位加强国家政治安全战略研究、法治中国建设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建议和工作意见,指导和协调政法单位维护政治安全工作和执法司法相关工作。

(九)掌握分析政法舆情动态,指导和协调政法单位和有关部门做好依法办理、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等相关工作。

(十)完成党委和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指导、支持、督促政法单位在宪法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中央政法委员会指导地方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工作,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指导下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工作。

第五章政法单位党组(党委)的领导

第十四条政法单位党组(党委)领导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政法工作,贯彻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大政方针,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关于政法工作的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

第十五条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在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中,应当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发挥好领导作用。主要职责任务是:

(一)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维护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

(二)遵守和实施宪法法律,带头依法履职,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

(三)研究影响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或者重大案件,制定依法处理的原则、政策和措施;

(四)研究推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全面深化改革,研究制定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执法司法政策,提高执法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

(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党的建设和政法队伍建设;

(六)完成上级党组(党委)和党委政法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六条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建立健全在执法办案中发挥领导作用制度、党组(党委)成员依照工作程序参与重要业务和重要决策制度,增强党组(党委)及其成员政治领导和依法履职本领,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

第六章请示报告

第十七条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在党中央领导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对党中央负责,受党中央监督,向党中央和总书记请示报告工作。

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按照党中央关于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和汇报重要工作,一般应当同时抄报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

第十八条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及时向党中央请示以下事项:

(一)政法工作重大方针政策、关系政法工作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事项;

(二)维护国家安全特别是以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为核心的政治安全重大事项;

(三)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政法工作重大体制改革方案、重大立法建议;

(五)拟制定的政法队伍建设重大政策措施;

(六)政法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及时向党中央报告以下事项:

(一)党中央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重大事项贯彻落实重要进展和结果情况;

(二)对影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报告;

(三)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重大突发案(事)件重要进展和结果情况;

(四)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重大举措;

(五)半年和年度工作情况;

(六)党中央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政法工作总体情况、中央政法委员会牵头办理或者统筹协调的重大事项情况,由中央政法委员会统一报告党中央,中央政法单位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向党中央报告工作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按照有关规定,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政法工作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向中央政法委员会请示以下事项:

(一)涉及政法工作全局、需要提请中央政法委员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有关地区、部门之间存在分歧,经反复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需要中央政法委员会协调的重大事项;

(三)重大政法改革方案和措施;

(四)出台重要执法司法政策性文件、司法解释,提出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立法建议;

(五)党中央交办的重大事项和需要中央政法委员会统筹研究把握原则、政策的重大事项;

(六)政法工作中涉及国家安全特别是政治安全等重大事项的相关政策措施问题;

(七)拟以中央政法委员会名义召开会议或者印发文件;

(八)应当向中央政法委员会请示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向中央政法委员会报告以下事项:

(一)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情况;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情况;

(三)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员会工作部署、指示和决定情况;

(四)重大工作部署以及推进情况,年度工作情况;

(五)重大政法改革部署以及推进情况;

(六)政法工作中涉及国家安全特别是政治安全的重大事项处理情况;

(七)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政法领域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等情况;

(八)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

(九)应当向中央政法委员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每年应当向同级党委报告全面工作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及时请示报告。

地方党委政法委员会参照上一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有关规定,确定同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下级党委政法委员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范围、内容和程序等。

第七章决策和执行

第二十三条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及时对以下事项研究作出决定、决策部署或者指示:

(一)涉及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党委政法委员会关于政法工作的决定、决策部署和指示的重要事项;

(二)下级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本单位在履行职责中需要决策的事项。

决策时,应当先行调查研究,提出适当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按照规定提请相关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四条对于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各有关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提出请示报告的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在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过程中,认为原请示报告事宜需要作出调整的,必须按照谁决策、谁审批的原则,报原决策单位审批,但在批准前应当坚决执行。

第二十五条地方党委应当建立健全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研究部署政法工作的制度,将政法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政法工作和队伍建设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六条地方党委应当在本地区带头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并指导、督促党委政法委员会和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做好贯彻执行相关工作。

地方党委成员对党委集体决策应当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

第二十七条党委政法委员会实行全体会议制度,讨论和决定职责范围内的政法工作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同级地方党委、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并发挥统筹协调职能作用,协助党委指导、督促有关政法单位党组(党委)、下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坚决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推动工作落实。

第二十九条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党组(党委)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政法工作和队伍建设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确保工作落实。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成员对党组(党委)集体决策应当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

第八章监督和责任

第三十一条各级党委应当将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情况纳入党内监督体系,实行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增强监督合力。

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指导、推动政法单位建立健全与执法司法权运行机制相适应的监督制约体系,构建权责清晰的执法司法责任体系,完善程序化、平台化、公开化管理监督方式。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依法依规将政法工作情况纳入党务政务公开范围,依法有序推进审判执行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司法行政公开、狱(所)务公开,完善政法单位之间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政法工作在依法有效监督和约束环境下推进。

第三十二条加强对政法工作全面情况和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

(一)党委应当加强对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下一级党委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情况,特别是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情况督促检查,必要时开展巡视巡察,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二)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推动完善和落实政治督察、执法监督、纪律作风督查巡查等工作制度机制,全面推进政法工作特别是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贯彻落实;

(三)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建立健全向批准其设立的党委全面述职制度和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督查反馈机制,确保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得到贯彻落实。

第三十三条党委应当加强对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下一级党委常委会履职情况的考评考核,其结果作为对有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一)结合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等,定期检查和考评考核党委政法委员会履职情况;

(二)建立健全听取政法单位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述职制度,加强对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及其成员履职情况考评考核;

(三)在考核下一级党委常委会领导开展工作情况时,注重了解领导开展政法工作情况。

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委员述职制度,全面了解、掌握委员履职情况,及时提出指导意见。

第三十四条党委政法委员会在统筹推动政法单位开展常态执法司法规范化检查中,对发现的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及其成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政法干警执法司法中的突出问题,应当督促加大整改力度,加强执法司法制度建设,保证全面正确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有关地方和部门领导干部在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中,违反本条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度规定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由党委政法委员会进行约谈、通报、挂牌督办等;或者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办理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配套规定。

第三十七条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的基本精神,制定军队政法工作党内法规。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由中央政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2019年1月13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党内有关政法工作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篇三】政法宣传舆论工作总结

XXX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舆论宣传工作紧紧围绕教育整顿重要部署、重点内容、重大活动、关键环节等,坚持“六个到位”,发挥喉舌、利剑职能作用,以最迅捷、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广泛进行正面宣传,积极引导社会舆论,凝聚社会共识,弘扬主旋律、唱响正气歌,为全市XXXX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一、坚持工作谋划到位,下好舆论宣传“先手棋”

市整顿办在XX系统抽调5名宣传骨干,成立了以宣传部副部长为组长的舆论宣传专项组,购置专业宣传设备,制定工作方案,建立了与市委宣传部、网信办、传媒中心等部门的联络沟通机制,各XX单位均相应成立专班,为舆论宣传做好组织保障。围绕教育整顿重点工作内容,积极主动思考,明晰工作思路,先后对全市教育整顿启动大会、新闻发布会、征求意见座谈会等重点工作,超前谋划,跟进报道,取得较好社会反响,为全市教育整顿工作起好步、开好局奠定了舆论基础。

二、坚持阵地宣传到位,掌控社会舆论“主导权”

市整顿办与市委宣传部密切配合,统筹我市主流媒体,加强宣传报道力量,跟进采访全市教育整顿工作动态。在《XX日报》、市电视台《XX新闻》开设“XXX***行时”专栏,第一时间报道相关新闻,向社会发布权威信息。与人民网、人民法治网、法治日报、长安网等国家级媒体和黑龙江日报、东北网等省级媒体建立联系,积极推送高质量稿件,提升宣传覆盖面。截止目前,全市刊发教育整顿相关宣传稿件XXX篇,其中,中央级媒体XX篇,省级媒体XX篇,另有XX篇宣传稿件作为可借鉴“样本”被省办在工作群推介。全市召开教育整顿新闻发布会XX场次。

三、坚持主题策划到位,提升正面舆论“引导力”

以人民群众更易理解和接受的新闻视角,积极策划宣传主题,主动设置“话题”,引导社会舆论。将教育整顿与学雷锋日、“三八”国际妇女节、清明节等宣传活动相结合,作为宣传切入点,将弘扬雷锋精神、颂扬政法“巾帼”事迹和缅怀政法英雄紧密结合,使宣传内容更契合实际,更易走近百姓。在结合党史学习教育中,从小视角入手,以支部书记、老党员学党史、做表率为切入,相继推出“学习教育,他们喊出向我看齐”“学党史、讲故事、老党员深情忆初心”等系列报道,取得很好的宣传引导作用。

四、坚持学习引领到位,做好学习教育“先导员”

为有效引导干警掌握学习内容和学习方向,在微信公众平台上推出“教育整顿应知应会知识”、“党史学习教育”等专栏近20余期,方便干警随时随地开展学习活动。为弘扬政法干警的英模精神,营造学习英模浓厚氛围,我们在公众平台上开设了“政法先锋”宣传专栏,围绕开展“学东莱、创一流、保平安”和“我为群众办实事”等实践活动,以讲故事的形式,宣传集体和个人先进事迹,弘扬政法干警服务为民,甘于奉献的精神,展现政法队伍的时代楷模和风采。

【篇四】政法宣传舆论工作总结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开展以来,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进一步拓宽宣传媒介载体,以宣传有主题、有特色、分节奏全面报道教育整顿部署要求、进展情况和工作成效为主线,以“三举措”推动全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宣传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1.坚持宣传早部署早行动,推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开好局。我市成立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舆论引导组,加强对全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宣传舆论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出台宣传工作方案,明确市直单位和各县(市、区)的责任分工,确保各项宣传工作落实、落细、落地;召开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新闻发布会,向新闻媒体通报我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基本内容、有关措施、工作目标、工作安排等情况,主动公开教育整顿情况,引导社会舆论;组织开展贵港市最美法治人物宣传评选活动,向社会大力宣传候选人先进事迹,展现政法机关、政法干警的良好形象,提高群众对政法队伍的满意度。

2.坚持宣传全过程全覆盖,提高人民群众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的知晓率。按照“正面宣传全媒体、氛围营造全覆盖”的工作思路,抓好教育整顿宣传舆论工作。全市政法系统在单位微信、微博等新媒体以及官方网站开设“教育整顿进行时”专栏,在本地本单位显著位置设置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宣传栏(墙),积极协调贵港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在报纸、广播、电视上开设“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打造过硬贵港政法铁军”专栏,每天动态发布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动态、政法先进典型事迹宣传等内容,大造宣传舆论声势;积极协调宣传、住建、市政、交通等部门,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利用建筑围挡、广告牌、电子屏等宣传媒介,在广场、车站、码头等人流密集场所广泛宣传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提高人民群众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的知晓率。

3.拓宽举报渠道,强化社会监督。积极协调贵港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每天在《贵港日报》固定版面刊发、在贵港电视台固定时间段刊播自治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八驻点指导组受理信电方式,要求全市政法系统在新媒体和网站上发布受理信电方式,在单位设立举报信箱,让群众了解掌握举报方式,扩大社会举报信息来源;拟写《致全市广大政法干警及家属的一封公开信》,通过政法单位新媒体、网站等线上发布和文字打印版线下发放相结合的方式,向政法干警及家属告知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相关规定、政策,劝说有问题的政法干警及时主动向组织说明问题,争取政法干警家属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政法宣传舆论工作总结报告

本文来源:http://www.chuban323.com/zongjie/570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