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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街道社区2013年开展干部廉政谈话制度实施细则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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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对领导干部的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增强全街道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意识,使廉政监督关口前移,根据《中共**省纪委、中共**省委组织部<关于实行廉政谈话制度的意见>》,结合我街道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
纪检监察机关和党委组织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适用本办法。包括本街道处直机关和村(居)担任领导职务和村两委干部。
二、廉政谈话类型及对象
谈话类型包括:任前谈话,诫勉谈话,纪工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谈话,其他纪工委、组织部门需要进行的谈话。
谈话对象:新提任的各级领导干部;在政治活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工作作风等方面,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的领导干部;在其职权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违法违纪问题或责任事故,但尚未构成渎职罪或责任追究的领导干部;相关单位党政负责人;其他需要进行谈话的各级领导干部。
三、谈话内容
(一)、谈话对象应谈内容
1、领导班子和本人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情况。
2、本人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以及廉洁自律等各项规定情况。
3、领导班子和本人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监督情况。
4、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意见和建议。
5、本人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6、新提任领导干部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打算和个人廉洁自律的承诺、践诺措施。
(二)、主谈话人应谈内容
1、对新提任领导干部的谈话,重点以《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为主要内容,对新提任领导干部进行执行有关廉政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并结合实际提出具体要求。
2、对在监督检查、实施考核和党内民主生活会中,发现有问题及群众反映有问题的领导干部谈话,重点是向其指出存在的问题,要求做出说明和答复;属于不正之风问题,要求及时纠正或限期整改;属于不能廉洁自律问题,要求认真自查自纠;属于轻微违纪问题,提出批评意见,责令限期改正。
3、对在其职权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违法违纪问题或责任事故,但尚未构成渎职罪或责任追究的领导干部的谈话内容,重点要求其说明出现问题的原因,造成的后果及本人应承担的责任,及时提出告诫。
4、纪检监察机关和党委组织部门研究决定的其他需要谈话的内容。
5、经纪检监察机关和党委组织部门审议,内容可区别不同对象和不同情况,有所侧重、延伸。
四、谈话分工
(一)对新任正职和副职的领导干部谈话由纪工委书记实施。
五、谈话准备
(一)纪检监察机关提出谈话人选和初步意见之前,应征求党工委意见,以增强谈话内容的针对性。
(二)监察室负责提出包括谈话对象、谈话主要内容、时间、地点等初步意见,提交书记审核同意后,将有关材料转主谈话人负责实施。
(三)对委托进行的廉政谈话,由纪检监察机关向受委托的主谈话人发《廉政谈话委托书》、《廉政谈话情况登记表》和需要新提任的领导干部本人填写的《党风廉政档案登记表》。谈话结束后,主谈话人应认真填写《廉政谈话情况登记表》,并将谈话记录、《廉政谈话情况登记表》以及谈话对象填写的《党风廉政档案登记表》,于谈话后的15日内报送委托单位。
六、谈话要求
(一)主谈话人及其他参加谈话人员应本着关心、教育和爱护干部的原则,以及本细则三项二条之规定进行廉政谈话。
(二)参加谈话人员若与谈话对象存在亲属或其他特殊关系的,应主动说明情况,申请回避。
(三)廉政谈话之前,主谈话人应将谈话的主要内容、时间、地点、要求等提前3天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应按要求认真准备。
(四)廉政谈话中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有关问题,对属于提请谈话对象注意的问题,该提醒的提醒,该打招呼的打招呼,该纠正的限期纠正。对谈话对象要求向党组织转达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整理,如实反映;廉政谈话反映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上级报告
(五)谈话结束时,谈话记录须经谈话对象过目并签名认可。
(六)对新提任的领导干部的廉政谈话,一般应在正式任命下达后一个月内进行,党委组织部门印发任免通知书时,应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室)。
(七)廉政谈话形成的有关材料应存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档案》。
七、本细则由中共**景区街道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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