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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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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行政调解调解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行政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调解员管理制度。   第二条  实行行政调解员选任制度化和规范化,培养和造就一支懂法律、懂政策、热爱行政调解工作,熟悉行政调解工作程序和方法的行政调解员队伍。   第三条  担任行政调解员的条件是: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行政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   第四条  行政调解员一般从本单位工作人员中选任。   第五条  行政调解员任期1年,每1年改选或者聘任一次,可以连选连任或者续聘。   第六条  行政调解员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行政调解中心补选、补聘。   第七条  行政调解员严重失职或违法违纪的,由行政调解中心领导小组撤换。   二、行政调解登记与分流制度   第一条  为了行政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行政调解登记与分流制度。   第二条  设立纠纷受理接待窗口,专门调解当事人矛盾纠纷。   第三条  对群众要求调解和排查出来的社会矛盾纠纷统一受理登记并进行汇总梳理。   第四条  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指派分流制度。行政调解中心要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类别,按照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经局行政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及时分流指派给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五条  行政调解中心对每月未调解成功的各类矛盾纠纷进行登记分流后,均要进行梳理、分析、摸清症结所在,及时研究纠纷调处的指导性意见。   第六条  经中心审查后认为矛盾纠纷应分流给有关业务部门调解员调处的,根据不同的矛盾纠纷提出分流处理的意见,经局行政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批准,责成相关部门调解员予以处理。   第七条  中心对分流出去的矛盾纠纷,调解员应当及时调解。   第八条  接受分流矛盾纠纷的部门调解员在接到中心分流交办的矛盾纠纷后,参照有关部门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调解处理。   第九条  接受部门在处理分流交办的矛盾纠纷过程中,应当定期向行政调解中心汇报工作的进展情况;问题解决后,应将结果随同有关资料报送行政调解中心;解决不成的,应及时将矛盾纠纷回流至中心解决。   第十条  中心对已解决的矛盾纠纷,特别是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可能出现反弹的矛盾纠纷要进行督察回访。   三、行政调解文书管理制度   第一条行政调解人员应当做好行政调解笔录,真实记录调解过程,妥善保管调解资料,对调解工作实行痕迹化管理。   第二条   调解机构应当在案件调解终结后30日内,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要求,将调解申请、调解笔录、事实证据及调解协议等材料进行立卷。   第三条   一般程序案件实行一案一卷,简易程序案件可以合并立卷。   第四条   行政调解案卷可由调解机构指定专人保管,也可送交本局档案室归档保存。   四、行政调解会办制度   第一条  为了行政调解工作顺利进行,制定行政调解会办制度。   第二条  根据不同的矛盾纠纷性质和内容,实施各相关业务部门联合调解,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途径,各部门要积极参与,不得推诿。   第三条  对涉及多个部门,而且一个部门调解不了的,或者由当事人直接申请又不宜交由其他调解组织调解的重大矛盾纠纷,由局行政调解领导小组决定,局长室牵头相关部门实行联合调解。   第四条  按照调解工作的职责分工,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矛盾纠纷的牵头部门,认真做好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   第五条  在进行调解工作前,应当按会议制度要求召开联席会议。   第六条  调解工作应当按照"自愿、合法、积极主动、依法处理"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  双方当事人或相对人通过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书面的《行政调解协议书》,并督促双方当事人或相对人按照《行政调解协议书》履行各自承担的义务。   第八条  如果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而一方当事人或相对人反悔的,应当引导其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矛盾纠纷;行政调解工作资料,由行政调解中心按要求进行整理、装订,归档备查。   五、行政调解考核评估制度   第一条   各单位应当将行政调解工作作为年度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对行政调解工作实施量化考核,细化指标,明确权重,与依法行政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   第二条   各单位应当落实行政调解工作责任制。因不当履行行政调解职责,引发恶性事件、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严格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激励机制,对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   调解机构应当定期对争议各方履行调解协议的情况进行回访,了解各方履行协议的情况,督促各方自觉履行约定义务,巩固调解成果。   第五条   本局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本局范围调解的重大争议纠纷,及时跟踪调解进展情况,并做好行政调解后的效能评估。   六、行政调解督察回访制度   第一条  为了行政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行政调解督察回访制度。   第二条  案件调解终结后,按照"谁受理、谁回访"的原则,行政调解中心对调解完的纠纷应当进行督察回访。   第三条  回访的重点内容为调解书的执行情况以及调解对象对调解员的态度、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得当、程序是否合法。   第四条  回访调解对象对调解处理结果的满意度,及时发现掌握当事人的协议履行情况,督促、帮助当事人依法履行调解书。   第五条  督办回访主要采取电话、短信、互联网、传真、信件、直接走访、座谈等方式。   第六条  对回访中发现的问题,回访组整理后报行政调解中心集体讨论,责成相关人员进行整改,并及时将整改结果反馈当事人。   第七条  对于在回访中,当事人对调处结果执行不满意或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的,由回访人员做好记录并呈报给本单位的主管人员,再分别反馈给案件承办单位或调解人员,针对当事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处置。某场对局中 两个同样属性的小兵 某局所属企业某年下半年产值资料 谋局 某局所属15个企业2013年按其生产某种产品 某局机关因工作需要 新成立了一个行政处 某局长的司机经常炫耀自己为某领导 某局所属企业某年下半年产值资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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