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心得 > 正文

为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www.chuban323.com--心得】

  中央提出了“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20字方针,省委、省政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关于认真贯彻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意见,还详细制定了为农牧民办实事的工作计划并开始实施。从中央和省委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的目标要求,我们可以看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是农村牧区整体的、全面的、多方位的推进,是农村牧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我们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从和谐社会的角度讲,我们建设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应当是多元互动、充满活力的新农村新牧区。

  一、法治是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有效保障

  新农村新牧区之“新”,关键还在于通过新的法律与制度,把农村、农民、农业重新植入一个新的法律环境和制度环境中,并以法律和制度保障新农村获得更多的发展空间与发展动力。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是全方位的。新农村新牧区的建设的总体目标要求与农村内部组织及农牧民个体目标是一致的,是整体的推进。这种整体的全方位的推进必须以法制的保障为前提。因此,在新农村新牧区的建设中,必须健全和完善基层法制体系,充分发挥法治在促进、实现、保障农村生产力发展,促进农村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没有健全的法律制度,没有农牧民法律素质的提高,没有依法办事的落实,就不可能保证新农村建设的整体推进,就不可能顺利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不能维护正常的农村社会秩序,广大农牧民就不可能安居乐业,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就无从谈起。从改革发展的进程来看,我们采取了“两手抓”的策略,一手抓经济建设,一手抓法制建设,可以说,我们改革开放的历程也是法制建设的历程。

  新农村新牧区建设,也必须要有切合农村社会协调发展的法律和制度的保障,还要对法律和制度之治本身加以诸多形式和实质的要求,例如法律至上的权威得以确立,法律本身符合实质及形式的要求,法律与农村社会结构形成互动,法律能够全面回应农村社会的需求等等。这就是说,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仅仅实行形式法制还不够,还需要实质性的法治,由形式法制向实质性法治转变。使法律由强调功利主义的效率转向注重公平,将正义原则、道德权利、正义感等作为实质合法性的基础,让法制更加关注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关注利益关系的平衡,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进步。总之,当实现了实质法治,才会顺理成章地实现新农村新牧区的建设目标。法制建设是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基础和平台,新农村新牧区建设须以法制建设为切入点。

  在现代化建设中,法治追求的价值准则和目标是社会全面发展,和谐进步。在社会生活中,有各种各样的规则,社会规则是根据社会生活需要制定的,体现在法律和各种法规以及规章制度中,是为了使我们的生活环境更加有秩序。只有人人遵纪守法,才能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环境,才能实现社会和谐和进步。从这个意义上说,法治不仅是一种遵循、一种追求,也应该是一种生活方式、一种行为准则。依法办事,遵纪守法,就应在思想观念上确立法律的权威性、至上性。人人都接受法律的约束,人人都从遵守法律中获得自由,人人都享有法律的保护,人人都负有维护法律的责任。自由和责任、权利和义务就是这样有机的统一。这是法制建设不断推进,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一个重要目标。实践证明,依照法律准则来治理社会,我们的社会才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才能减少矛盾,也才能使已经产生的矛盾和问题得到及时有效解决。将这一理论运用于新农村新牧区建设,不仅能够有效地推进农村生产力的发展,还能有效提高农牧民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进一步树立法律的权威性,以法来规范和制约农牧民的生产及社会行为,形成良好的农牧区社会秩序和社会环境。而且能够做到以法律手段来解决和防范各类争议,保障农牧区社会秩序稳定。

  二、构建新农村新牧区法制机制

  要将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纳入法治化的轨道,需要建立健全完备的农村法律体系。农村立法工作还没有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很多法律明显带有城市中心主义的色彩,与农村实际情况不相符合。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逐步建立健全完备的农村法律体系,是新农牧区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要加快农村立法步伐,结合农村实际情况立法,将农村中习惯法资源价值考虑到农村立法中,制定出符合村民利益和特点的法律,与农村法治建设的进程相适应,使农村真正有切合实际的法律可以遵循。

  首先要有农民权利保护优先的立法意识。现阶段农民在各方面都处于弱势之中,为提高农民地位,促进农民与社会共同进步,在立法上对其享有的权利进行优先保护,尤其在农村社会保障、农民利益保护等方面要尽快立法。农村立法要反映农村社会的经济状况,地方立法要在结合地方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深入调查研究,大胆借鉴,使地方立法更能反映地方农村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原则的前提下,地方立法可以做一些合理变通,以适应地方的实际。目前农村立法的重点应放在构建公平的社会整和机制、建立和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上,在法律上确定农民的公民权。以公平公正的理念对待农民,给农民同等的国民财富占有权、同等的公共物品使用权,通过多次分配的途径对农民在改革中付出的代价予以补偿,使农民工真正享受同等的劳动权益和就业机会,彻底清除对农民工进城的歧视性政策,建立城乡统一、开放有序的劳动力市场,真正做到城乡居民在发展就业面前地位平等。

  因此,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农村法制建设中,要构建维护农民利益的法律保障机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健全农村土地法律制度。农民土地权益的法律保障在整个农村法制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这对于农村土地制度的发展无疑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但农村土地制度比较复杂,如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等,这些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在法律上解决。切实保障农民对土地的长期使用权,确保农民对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利用权利,使农户真正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权统一的承包经营权。改革现有土地征用制度,改变目前土地征用、征收中价格偏低的状况,规范土地流转的价格形成机制,大幅度提高土地征用的补偿费用,保障农民在土地使用关系中的利益和权力。二是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消除农民生活的后顾之忧。社会保障是一种公平机制,是用来弥补市场的缺陷,克服市场竞争带来的人类生存风险的社会制度。

为新农村建设

本文来源:http://www.chuban323.com/xinde/4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