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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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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加强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管理,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和谐、阳光征收环境,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xx省贯彻实施若干问题的规定》(x政发〔xxxx〕xx号)及x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意见》(x政发〔xxxx〕xx号),现就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范如下:   一、规范征收前置行为。对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相关部门应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征收办)提供以下资料:1.县发改局出具的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审查意见;2.县规划局出具的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审查意见和征收项目红线图;3.县国土局出具的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意见;4.金融机构出具的足额资金到位证明。   二、规范征收调查行为。征收项目和范围确定后,县征收办组织由县住建局(房管处)、规划局、城管(执法)局、属地乡镇(街道)组成的征收工作组对被征收区域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面积、附属设施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县规划局、城管(执法)局应依据职权同步对被征收区域内未登记建筑的合法性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将结果函告县征收办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同时县城管(执法)局应对违法建设启动拆违程序。县住建局(房管处)、国土局、规划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卫生局等部门负责提供房屋征收范围内经营单位或经营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及税费征缴、房产抵押、土地登记等信息;涉及改制企业、单位公房等项目征收,主管部门应成立专门工作组协助征收工作组做好征收工作。   三、规范评估机构选定。县征收办发布征收调查公告的同时,应在相关网站和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在宿迁市征收办备案且在我县执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及情况简介,供被征收人选择。评估机构选定应按照有关规章、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确定,并经被征收代表见证、公证机构公证。县征收办在委托评估机构时,应充分考量评估机构的信用评价、工作能力、工作业绩和工作量等因素。   四、引入群众参与监督。征收调查时,属地乡镇(街道)及其所辖居委会应协助县征收办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根据项目大小选定群众代表,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群众代表在监督征收工作的同时,协助做好政府与被征收人的沟通协调工作。征收调查结束后,县征收办要将征收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接受被征收人监督。公布内容应包括有相关人员签字的被征收房屋勘察表(包括建筑面积、结构等),附属设施补偿项目、数量等有关资料。在征收调查结果公布期间,对被征收人反映的征收调查事项,县征收办应组织征收工作组、评估机构等进行复核,对确属调查认定错误的应在x日内更正并向被征收人予以说明。   五、严格论证评估标准。征收调查结束后,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面积等因素,结合周边及征收地段实际情况,确定该地段房屋征收的标准样本房价格,经房屋征收业务会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征收办、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评估机构等组成)综合论证并报县城区房屋征收工作指挥部备案后,作为该地段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评估机构根据标准样本房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的结构、层高、成套、成新、朝向、楼层等因素,客观、中立地评估出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值,真正体现“好房好价、差房差价”的评估原则。   六、严格复核审查制度。评估机构提供分户初评结果后,县城区房屋征收工作指挥部安排由督查督办组牵头,县征收办、评估机构配合组成的复核小组对分户初评结果进行复核,住宅房复核率要达到xx%以上,营业房复核率要达到xxx%,复核内容主要包括房屋建筑面积、成新率、朝向、结构等方面。县征收办将分户初评结果及时送达被征收人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房屋征收补偿表、房屋勘察表、附属补偿表、监督举报电话等。公示期间,县征收办、评估机构估价师负责解释说明。对被征收人提出的异议,确属错估、漏估的,由县征收办、评估机构向县城区房屋征收工作指挥部提出申请,经现场核对后,予以修改完善。县征收办对征收工作组报送的征收档案资料应逐户进行登记,在收到资料后x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合格资料,形成一户一档,当日内履行报送财务手续。   七、规范补偿协议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中,严格执行征收政策,严禁弄虚作假、巧立名目、增加不当补偿等行为,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协议签订当日内,将所签金额汇总上报;在被征收房屋移交后x日内将完善的档案资料上报县征收办会审。对在提前搬迁奖励期限内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足额支付提前奖;对超出提前搬迁奖励期限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严格按照《提前搬迁奖励公示通知》执行。对于认定为临街经营性用房、“住改非”房屋,由评估机构在征收补偿测算表中明确房屋性质并经县征收办审核后,对被征收人给予房屋补偿金额4%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即营业补);对被征收人(包括其同住近亲属)持有的残疾证,必须由县残联出具相关证明后方可按照政策给予残疾补助;对实际残疾而残疾证尚在办理中的被征收人(包括被监护人),由其所在居委会出具相关证明报县残联确认后方可补偿;对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或权属登记证明遗失的被征收人,经县房管处核实后及时向县征收办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协议签订过程中,县征收办要严格执行x次公示制度,对已经签约的被征收户,将补偿安置信息、领款结算信息及相关凭据进行再次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八、强化资金监督管理。项目启动时,县财政局应根据县征收办核算的资金需求,在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前足额拨付到位,县征收办根据需要及时发放;在协议签订中,县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要加强对征收补偿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管;项目结束后,县审计局对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复核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上报县政府。   征收过程中,各责任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规范要求,各司其职,认真履职,强化协作,严禁推诿扯皮,确保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推进。2018年拆房赔偿明细表 590号令征收补偿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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